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7]97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对设在外部营业、出租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税。
二、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亦比照对房产税征免规定的精神办理:
1.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使用各种车辆,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专门用于营业和对外从事运营业务的,应依照规定征税。
2.对劳改、劳教工厂和农场等单位的车辆,凡用于管教或生活的,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专门用于营业和对外从事运营业务的,应依照规定征税。
三、本通知从1987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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