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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2000]21号
  • 【发布日期】2000-04-04
  • 【生效日期】2000-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0〕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四日
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精神,全面实施省政府机构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机构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保证。一是要按照中央批准的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任命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成立各部门、各单位的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机构改革工作。二是要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把机构改革同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三是无论是保留的、新组建的还是不再保留的部门,都必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做到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二、认真落实“三定”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三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三定”任务。
(一)紧紧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环节。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关键。为此,各部门必须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贯彻执行“三定”方案的规定,坚持做到:1、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转移、下放职能,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各部门要解除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干予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并承担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事务。2、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大力减少审批事项,对确需审批而又不涉及全局的事项,尽可能下放给州(地、市)县政府,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政府应从大量的微观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管好政府该管的工作。3、推进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社会化、企业化。各部门要把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的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同时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给事业单位注入活力,促进事业单位进入市场,自我发展。4、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行政部门包揽的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性事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各部门要与下属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实行全面脱钩。5、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合理划分、界定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权责,理顺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尽可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并与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衔接,确保政令畅通。
(二)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应综合设置,不强求与国务院相应部门的内设机构完全对口。内设机构精简比例总体上为20%左右。加强业务性机构,减少服务性机构。内设机构规格一律为处级,名称尽量规范。政法部门的政工机构不设处,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经过批准可以设置科级机构外,一律实行两级制;政府部门一律不设置政研机构;机关人员不多、下属单位少的部门不单设政治、人事、劳资、计财等机构,可在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机关党委、系统工会根据有关章程设置,可配备和指定适当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各部门实际设置;工作任务单一不需要单设的机构,可以在相关处室加挂牌子或保留印章,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编制保持稳定。
(三)认真搞好定编定员。按中央批准的方案,省政府行政编制精简45%,政法专项编制精简28%。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精简定编数额,认真组织实施。机关工勤人员即打字员、驾驶员、通讯员,按这次核定的机关行政编制总数的15%配备。政法、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适当精简机关人员,充实加强一线和基层。
各部门将职能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然后以职能定编制,以编制定岗位,采取综合设置岗位的办法解决编制和岗位之间的矛盾。各部门、各单位内设机构中的空缺领导职位,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人员定岗分流的规定,坚持“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一律竞争上岗,以调整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同时实施公务员轮岗、回避等制度,实现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定员的目的。
(四)严格核定领导职数。省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应按规定配备,不配部门助理;省政府正副秘书长职位,与办公厅正副主任职位合并设置;专业经济部门一般不再设置“总师”职位,确需设置的少数部门,经批准一般增加一名处级职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按规定配备领导职数;各部门的处级领导职数的配备,编制在3--4人的配1职,5--7人的配2职,8人以上的配3职。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撤销后,成立机构改革工作办公室,与原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合并,确定3至5人,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及人员分流的有关工作。原有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等问题,按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机构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各部门由于职能调整而涉及的机构和人员的调整,区别情况对待。职能整体划转的,其机构和人员划转到相应部门;职能部分划转的,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划转到相应部门,并统一参加划入单位的机构改革。
(三)对不再保留部门的原所属事业单位,从实际出发,分别情况加以解决。职能调整划转后有的可随之划转;科研、教育、卫生系统的单位调整归属科技、教育、卫生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归属劳动部门管理;具有服务性质的中心、招待所(宾馆)和自收自支的单位,一律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实行有偿服务。
(四)省政府法制局改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挂在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牌子挂在省政府办公厅,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五)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改为体育事业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旅游局由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六)省测绘局由省建设厅管理改为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七)省级行政部门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设置执法队伍,已经设置的应与市、县(区)执法队伍合并。省级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职能。

四、清理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省政府原则上不再设置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但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此类机构的设立、撤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设在各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多数要撤销,职能划入有关部门;跨部门、工作任务相近、协调任务较重的可以合并或适当保留,但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五、推进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
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改革应与行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实行机关后勤服务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将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为事业单位,不使用行政编制,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

六、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人员定岗分流的规定,制定出人员分流计划,认真组织落实。需要分流的人员确定之后,要离开现岗位,不能混岗。人员分流3年内完成,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提前完成。

七、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分三步实施。第一步落实“三定”方案,要求做到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岗。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搞好衔接,保证工作不中断。第二步建立、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强化机关廉政建设。第三步观察总结新机构运转磨合情况,对出现工作关系不顺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完善,确保新机构正常运转。
实施工作从动员部署开始到六月底完成。三个步骤要紧密衔接,使实施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八、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在省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采取部门自查和工作组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三定”实施情况和人员精简分流安置情况;了解新机构运转情况,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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