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 《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
《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
(1993年5月24日宁政发〔1993〕117号)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配合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城镇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通知》(苏价涉字〔1992〕第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自1993年6月1日起,对我市10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租原则
这次调整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原则是:有利于推行房屋商品化的进程,实行成本租金与协议租金相结合,逐步缩小成本租金的范围,扩大协议租金的范围;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的扩大再生产;根据社会各行各业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优惠、减免、缓交租金等措施。
二、调租范围
凡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城镇过管非住宅公房,包括将住宅改为百住宅使用和擅自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的公房,均属这次调租范围。
三、成本租金
(一)租金基价:
按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加前期工程费用(每平方米120元)为房屋本身的综合成本造价,根据规定成本租金的5项因素测算,平均月租金基价为平方米3元9角7分(见附件一)。
(二)计租方法:
1、根据房屋的结构、核定用途、所在地段及使用中对房屋的损坏程度,按租金基价加成计算(见附件二);
2、直管非住宅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租。
四、协议租金
(一)凡属下列范围一直管非住宅公房均实行协议租金:
1、1993年6月1日以后新承租的房屋;
2、1993年6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翻建、拆迁复建等新增加的公有房屋;
3、以承租的公房进行联营、入股、个人承包和老房新租的房屋;
4、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5、已经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
(二)协议租金原则上按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租金水平。为防止租金水平畸高畸低,起步阶段协议租金不得低于同结构 、同地区、同用途房屋 的成本租金,也不得高于其六倍。协议租金的浮动幅度由市物价、房屋局适时调整。
五、优惠、减免、缓交措施
(一)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租办公用房,文教卫生事业单位、居委会、公(民)办幼儿园及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承租的非营业性用房,按租金基价的40%计租。其中行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承租的办公用房,新增的租金两年内予以减免。
上述用房均不实行租金附加率。
(二)居委会、公(民)办幼儿园承租的非营业性用房,其年增租额超过上年收支盈余的20%时,经市财税部门认可,报市房管局批准,可按年度定额减免,减免幅度不得超过应付租金的50%。
(三)对于年增租额占上年成本1%以上的亏损企业,经市、区财税部门认可,报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年度定额缓交,缓交额不得超过应付租金的50%。
六、租金的管理与使用
租金基价中:(1)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应用于直管公房的管理、维修和更新。(2)税金由市房管局统一汇缴至市税务局。(3)固定资金占用应专项用于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扩大再生产。其中:区管非住宅公房50%留区房产经营公司,50%汇交至市房管局。汇交至房管局的固定奖金占用费,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翻、改建扩大非住宅房屋,逐步实现国有资产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附加租金中的环境率部分,由市房管局统一汇交市财政,专项用于直管危旧住宅公房的改造和直管住宅公房的维修补贴等。此项经费的使用,每年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如实上缴汇缴的租金,不得擅自截留。对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自行安排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市房管局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上述汇缴租金的收支结算情况,由市房管局按年度抄送市财政,物价局备案。
七、加强直管非住宅公房的租赁管理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本着“经济要搞活,管理要加强”的精神,遵循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法规,加强行政管理,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地发展。凡需要将承担的公房改变原核定的用途或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必须报经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对擅自转让、转借和改变原核定用途等行为,一经发现,物价部门将没收其非法所得,房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改回房屋。
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住宅公房的维修养护,做好优质服务。
八、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市物价局、房管局按照价格分管权限适时对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成本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九、市属五县应根据市调租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1993年7月1日前实施,并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附件一: 南京市直管非住宅公房月租金基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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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基 价 │ 优 惠 基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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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 金 │ 营 业 生 产│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 用 房 │ 文教、卫生用房百分之 ┃
┃ │ 100% │ 40% ┃
┃ 结 构 │ │ ┃
┠───────┼───────┼─────────────┨
┃ 钢筋混凝土 │ 4.98 │ 1.99 ┃
┠───────┼───────┼─────────────┨
┃ 混 合 一 等 │ 4.53 │ 1.81 ┃
┠───────┼───────┼─────────────┨
┃ 混 合 二 等 │ 4.09 │ 1.64 ┃
┠───────┼───────┼─────────────┨
┃ 砖 木 一 等 │ 4.89 │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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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 木 二 等 │ 3.85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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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 木 三 等 │ 3.58 │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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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易 │ 2.67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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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南京市直管非住宅公房月租金附加率标准
一、环境率
1、营业用房:一级地区加120%;二级地区加80%;三级地区加60%;四级地区加40%。地区划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2、生产用房:一级地区加70%;二级地区加50%;三级地区加30%;四级地区加10%。
二、损坏率
1、有侵蚀性(包括蒸烘)加10-30%。
2、震动性过大加10-20%。
三、生产用房一处房屋附加率超过100%按100%计算。
四、高层建筑、剧场、高级宾馆等特殊用房加100-300%或另行测算。
五、暖气、电梯等设备另行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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