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85]133号
  • 【发布日期】1986-09-12
  • 【生效日期】1986-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1985年9月12日吉政发〔1985〕133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合同审核登记工作的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国发〔1983〕12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省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其委托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审核登记。须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合同,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合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由当事人进行修改;对不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四条 审核登记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审核登记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合同的审核登记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审核登记工作。由于不负责任或违反本规定使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审核部门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按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属省直有关厅局审批的项目和省属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省建设厅负责;属各市、地、州审批的项目和市、地、州属其他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各市、地、州建委(建设处)负责。

第七条 我省以外(包括港澳、国外)的一切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我省的勘察设计任务时,由省建设厅依照本规定履行合同审核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未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手续的勘察设计项目,不准开工,银行应拒绝拨款;已经开工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