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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22号
  • 【发布日期】2001-04-30
  • 【生效日期】2001-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2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年3月28日)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省教育厅是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计划、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逐步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制度。通过对就业率的考核、评价,不断促进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改善人才培养工作,按照社会需求培养输送合格的人才。

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自2001年开始,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在就业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就业的办法。师范院校从2001级学生开始实施。
(二)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本科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专科以下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区就业。委托、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高职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在本省教育系统内就业。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原则上在生源地自主择业。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中专毕业生(不含定向生),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生源地就业。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为留住人才,我省生源(包括省外院校黑龙江籍生源及部属学校留成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本省内就业,对支边职工子女、家迁外省和参军以及个别特殊专业和就业相对困难的专业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政策。省内部(委)属院校毕业生仍执行原留成比例,急需专业毕业生生源不足的,积极吸引同专业外省籍毕业生来我省工作。
(四)继续坚持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和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我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和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以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工作。对其急需的毕业生,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特别是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过程中落实的毕业生要给予充分保证,直接派遣。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与人才竞争,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生。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工作。鼓励优秀非师范毕业生到教育部门从事教学工作。

三、创造宽松政策,全力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一)从2001年开始,放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择业期限。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3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就业的原则,初次派遣前落实单位的,经省教育厅批准,给予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单位的,回生源所在地由毕业生调配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如邮电、民航、烟草、金融、税务、保险、电力、铁路、公安等,必须保证相当数量的行业院校毕业生在行业内安置就业。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黑发〔1999〕21号文件精神,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五)对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生源为大中城市的毕业生,其户口仍可落入生源所在城市原户口所在地,并实行一次性奖励政策;对自愿到我省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省外生源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六)为缓解就业压力,允许应、往届中专毕业生报考高职(专科)及本科职教师资班。支持和鼓励对待岗毕业生进行集中技能培训、转岗培训。
(七)为给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计社会〔2000〕2177号文件精神,高等职业教育和专科毕业生实行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
(八)各地、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积极吸纳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乡村企业锻炼。积极为师范类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创造条件,鼓励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毕业生,通过竞聘上岗担任相应的教学工作。同时,有计划地辞退临时工、借调人员、代课教师,用于安排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毕业生,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免收城市增容费。
(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部门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事代理。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创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毕业生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创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企业所得税一年。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可在创办企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十一)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程序,为毕业生顺利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1、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毕业生报到后,凭《就业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手续。中省直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凭省人事厅的接收证明到省教育厅办理派遣手续后,持省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和省人事厅的接收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在规定的就业期限内,户口的迁移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凡省外院校回省报到的毕业生,因办理接转和改派手续而造成《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方向不一致的,以《就业报表证》为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3、毕业生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当地生源毕业生也按上述规定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规定的就业期限内,在非生活地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签发的《就业报表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4、凡是我省急需并同意接收的非我省生源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批准,持《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省计委和省人事厅提出少量急需的重点保证计划,由学校组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加强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规范就业秩序,防止出现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人事、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的就业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清理和打击力度,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签订协议,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生效。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争议,按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于接收本省院校非黑龙江籍生源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署协议后,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批准后落实;接收省外院校非黑龙江籍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协议书报送省教育厅批准后落实。
(四)试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对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由省教育厅发给《黑龙江省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凭证》,用人单位凭此证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协议和接收毕业生。否则,省教育厅不予认可就业协议。中省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接收毕业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人事厅汇总后向省教育厅和省计委报送需求计划。
(五)实行毕业生就业情况通报制度。从2001年开始,省教育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和政府了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进一步规范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管理,简化就业程序,从2001年开始,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统一使用省教育厅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七)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人事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收费文件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
(八)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健康检查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对毕业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回家休养,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快建立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
(一)加快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开展毕业生就业远程服务,加强信息交流,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管理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各地和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无形市场的建设,尽快建立本地区和本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并与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连接,努力实现从数据报盘、供需交流、政策咨询、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情况、双向选择、派遣等均在网上进行,用信息化带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
(二)加强对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普遍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积极鼓励毕业生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功之路。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各地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和各学校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特点和要求,尽快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廉洁公正、勤于服务、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队伍,不为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就业工作质量,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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