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住)我市市区、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建局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县(市)、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含街路、广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公用等部门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均须履行“门前三包”任务,并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六条 “门前三包”系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周围划定的地段内,由责任单位负责并指派专人上岗执勤包市容、包卫生和包秩序。
(一)包市容。
1、保持建筑物门面、橱窗、牌匾的完好、整洁、美观、大方;保护市政、环卫、交通、公用等设施不受损坏;自修和养护门前人行步道。
2、负责门前绿化,管理好树木、花草、绿篱和园林设施。
3、制止违章建门斗、台阶、棚栅、门栏、外阳台和乱堆放砂土、砖石、煤拌及其它杂物。
4、制止在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二)包卫生。
1、负责清扫道路边石以上的地面,清除超高土、垃圾、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保持门前道路边石以上的地面整洁卫生。
2、及时清除门前道路中心线以内责任区的积雪、污水。
3、制止违反“卫生六不准”的行为。做到门前无痰迹、无便溺、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等杂物。
4、维护和看管好卫生箱等公用设施。
(三)包秩序。
1、制止违章摆放摊、床、亭和无证商贩活动。
2、制止违章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等车辆。
3、制止行人不走人行道和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
4、制止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5、制止占卜、看手相和搭灵棚、摆供品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要亲自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指派专人监督、检查本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好本系统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均应指派专人上岗执勤,依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规定,积极主动实施“门前三包”的具体管理,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执派专人上岗执勤,可以采取本单位自行抽派人员,几个责任单位轮流或联合组织人员进行。
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抽调人员上岗执勤的,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批准,可根据其承包的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日0.10元标准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执勤费,收缴执勤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执勤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只能用于聘用“门前三包”上岗执勤人员和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得挪做他用。
非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街路,不得收取“门前三包”执勤费。
第九条 责任单位执勤人员上岗位时间:
夏 季 6:00-20:00。
春秋季 7:00-19:00。
冬 季 8:00-16:30。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的管理和执勤人员,应依法办事,守职尽责,努力工作,文明管理,并配带市城建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上岗执勤。责任单位的管理和执勤人员,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人员可以给予1元至50元的罚款。
责任单位的管理和执勤人员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街路,由市城建部门统一确定。在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街路上,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部门每日均应派出管理人员执勤,负责检查、监督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门前三包”管理规章、制度。
各县(市)、区城建部门的城管监察队伍必须配合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人员,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城管监察队伍要做好责任单位“门前三包”执勤人员执勤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城管监察队伍和各公安派出所要配合执勤人员对违法、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由街道办事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100元-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元-15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城建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要对各街道办事处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1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拒不缴纳罚款的,由执罚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被处罚单位开户银行(城市信用社)强行划拨。
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利用职权徇私报复或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颁布的《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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