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 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违法行为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
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违法行为的决定
(1988年10月2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
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卓康宁《关于制止和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错误作法的情况汇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今年4月以来,我省冷水滩、祁阳、道县、江永、祁东、衡南、永兴、邵东、怀化等市、县,以各种借口先后非法出卖城镇户口。省人民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制止和纠正这种违法行为。但到目前为止,清退工作进展缓慢,没有做到令行禁止。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出卖城镇户口,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户口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声誉,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对这种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行为,省人民政府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决不能姑息迁就,搞“下不为例”。
二、省人民政府必须严令出卖户口的市、县的人民政府限期退还购买户口的钱款,注销已卖出的户口,在购买者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对出卖户口情节严重的,以各种借口拒不纠正或弄虚作假的,在出卖户口中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必须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会议责成省人民政府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汇报清退和处理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必须责成有关市、县的人民政府,向群众检讨错误,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清退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做好户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户口政策,对违反户口管理法律和政策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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