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政〔1999〕8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城市防洪工作,是城市所在地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近年来,各地政府十分重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城市防洪抗灾能力有很大提高。但是,从近几年遭受的几次洪涝灾害看,特别是今年杭嘉湖地区遭受的特大洪涝灾害表明,我省城市防洪在标准、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已严重阻碍了城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城市防洪规划和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防洪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
城市防洪建设的总体思路,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治理、保护、管理并重,积极探索水利建设市场化运作的有效途径,切实提高全省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加快已列入千里标准海塘和钱塘江千里标准江堤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加快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总体要求,1999年完成城市防洪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00年开始,在3-5年内完成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防洪标准:杭州市100-300年一遇;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湖州市、台州市、舟山市为100年一遇;其余城市为50年一遇。
二、城市防洪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城市防洪的责任,应由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城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城市防洪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 防洪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的意见》的精神,我省要进一步落实城市防洪市、县长负责制。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城市防洪工程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各市、县长对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协调水利、建设等部门组织实施防洪工程。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按照《 防洪法》和中央相关部委的职能,省级部门的具体分工为,省水利厅负责归口行业管理;省建设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省计经委负责综合协调。
各地政府可根据《 防洪法》和实际情况,确定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四、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必须在科学的城市防洪规划指导下进行。为加快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步伐,各市、县必须首先加快、加强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查、论证、批复工作。
(一)城市防洪规划是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在制定城市防洪规划时,要根据整个地区流域的情况,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与城市交通设施、农业园区以及城市新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新一轮城市规划制订和审批中,要进一步强化城市防洪的要求。城市防洪规划编制由水利部门牵头,建设、土管、交通、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工作。
(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类城市为11个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其防洪规划由乙级及其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杭、甬、温三大城市由甲级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类城市为防洪任务重、情况复杂、上下游关系密切的县级城市,有龙游、兰溪、建德、桐庐、富阳、诸暨、嵊州、上虞、临安、德清、奉化、余姚、临海、龙泉、缙云、青田、永嘉、瑞安、平阳、苍南、乐清等21个县(市),其政府所在城镇防洪规划由乙级及其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类城市为其他县级城市,其防洪规划由丙级及其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各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以及试行的《浙江省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导则及目录》开展工作,并对规划成果负责。
(三)规划审批
第一类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水利、建设、交通、环保、土管等有关部门初审,并报请省水利厅同意后,由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类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水利、建设、交通、环保、土管等有关部门审查,并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省水利厅同意后,由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类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水利、建设、交通、环保、土管等有关部门审查,并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在政府批复前对规划进行修正完善。各城市经批准的防洪实施规划文本均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各城市的防洪实施规划报省后,由省水利厅牵头,结合全省江河流域的总体规划,提出全省的城市防洪总体规划建议。在此基础上,由省计经委会同省水利厅、建设厅组织论证,制定全省的城市防洪总体规划。
五、城市防洪工程的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
鉴于城市防洪工作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必须在做好防洪工程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建设。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要求先由项目法人报给所在城市的计划主管部门,并由计划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利、建设、土管等部门意见后,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各级计划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按审批权限须由省审批的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原则上要求通过各市(地)计划部门上报省计经委,同时抄报省水利厅、建设厅,在省水利厅、建设厅出具审查意见给省计经委后,由省计经委综合审批。
城市防洪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先由省水利厅研究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再由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下达。
六、建设管理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当在规划的指导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个项目法人并明确责任人,对城市防洪工程的质量、资金、进度等全面负责。各级水利、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分管的各地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质量的督促与检查。
七、资金筹措
根据《防洪法》规定,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一律由各城市自行解决。地方城市维护费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要切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省里将视财力可能,对少数重要城市、重要地段且本身财力确难以完全承受的城市,给予适当补助;对城市防洪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城市给予适当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日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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