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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四川名药确认条件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9]80号
  • 【发布日期】1999-12-08
  • 【生效日期】1999-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四川名药确认条件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四川名药确认条件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川办发〔1999〕80号)

省经贸委《关于四川名药确认条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希望有关市、地、州和企业继续抓好名药发展,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

关于四川名药确认条件的意见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按照《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医药工业实际,经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对四川名药的确认提出以下意见。

一、四川名药确认的条件:
(一)四川名药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注册上市的药品,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疗效确切,科技含量高。
(二)有正式商标,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覆盖面广。
(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施和良好的生产环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四)近两年市地级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率为100%。
(五)经济效益指标逐年增长,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利税在500万元以上。

二、确认程序及原则:四川名药必须是四川名牌产品,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经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由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用户评价和现场调查。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命名、授牌。确认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名药标准》,四川名药确认工作从1998年10月开始,通过用户评价、公开征求意见和现场调查,经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综合审定,同意华西医科大学制药厂等12家企业生产的华西牌乐脉颗粒等14个产品,为1999年度四川名药。
四川名药确认命名后,同四川名牌产品一样,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质量振兴纲要〉的通知》(川府发〔1997〕111号)第 条对四川名牌产品的激励政策。经确认的四川名药,归口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和企业的变化实行滚动复查确认。对产品质量下降、市场萎缩、各项经济指标下滑的将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没有好转的产品将取消四川名药称号。

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名药生产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营销工作,切实抓好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持四川名药在省内医药工业的领先地位,并不断发展壮大。省上将不定期开展四川名药的确认工作,通过在医药工业企业中深入开展争创名药活动,增强我省药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促进四川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1999年度四川名药产品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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