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体改 部门对经济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体改
部门对经济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的通知
(1991年10月23日吉政办发〔1991〕29号)
体改部门是各级政府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职能机构。随着全省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各部门都把改革提到重要日程上来,改革措施之间的衔接、配套和协调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为使改革工作更切实有效,避免相互脱节,减少摩擦,必须加强体改部门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工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工作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体改部门的工作职能。按照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的国家体改委“三定”调整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各级体改委要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地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二、属于全局性的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要先由各级体改部门提出指导原则和轮廓设想,政府有关部门再据此研究提出本部门改革的初始规划、方案,之后由体改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形成改革总体规划、方案,再上报政府批准实施。
三、政府各部门拟定的本部门、本行业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要先由体改部门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政府审批。政府各部门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尤其是涉及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和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先送体改部门征求意见并由体改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最后再由有关部门将文件连同体改部门的意见,一并报同级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后由部门组织实施。
四、属于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试点,要由各级体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各部门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改革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时,要事先送同级体改部门综合协调后再转发执行,以免条块矛盾,给基层带来混乱。
六、为了保证改革政策措施实施的统一、高效,各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分工,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抓好体改工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经济监督部门、执纪执法部门要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积极主动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地要加强对体改部门的领导,充实力量,完善机构,提高其综合协调能力和工作效率,推动改革事业稳步发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