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的布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的布告
(1985年5月2日川府发〔1985〕69号)
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切实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特布告如下:
一、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财产和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二、凡经过批准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网点和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从事各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干涉和刁难。
四、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扩大征税范围和提高税率,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否则,个体工商业户有权拒付和控告。
五、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货源和所需原材料,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方便,并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准随意提价或变相提价;收购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产品,不准随意压级压价。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敲诈勒索、强行入股;不得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打击和人身侮辱。
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从事有证经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或吊销。
八、对侵犯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