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关于 修改《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关于
修改《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7]10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军区,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
现将《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第六章标题、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章标题修改为:“粤港澳海上搜寻救助合作”。
第三十条修改为:“我省毗邻海域内的一切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设施遇险,需请香港、澳门搜救部门协助传递信息和协作搜救的,或需进入香港、澳门海域参加搜寻救助的,由海上搜寻救助中心负责与香港、澳门搜救部门联系和协商。”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香港、澳门搜救部门要求派遣民用船舶、航空器进入我省毗邻海域内搜救遇险人员时,应向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申请并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统一报广州军区批准后予以答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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