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1993年7月9日桂政发〔1993〕67号)
为了缓解企业离退休人员收入比在职时明显下降的矛盾,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办法和标准:按企业离退休职工在职时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统筹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每缴纳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给一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已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目前经济上有特殊困难的国有企业,即经过批准办理了缓交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手续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暂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待缓交期限结束后,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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