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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新罗区及雁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330号
  • 【发布日期】2004-11-15
  • 【生效日期】2004-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新罗区及雁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新罗区及雁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4]33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龙岩坑口火电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龙政综〔2004〕3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新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龙岩坑口火电厂建设涉及的43.5033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1.5511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地区,并相应修改新罗区及雁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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