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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天津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的个别条款的决议
  • 【发布单位】802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3-17
  • 【生效日期】1984-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天津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的个别条款的决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天津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的个别条款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七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修改为“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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