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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1998年森林防火命令
  • 【发布单位】80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3-01
  • 【生效日期】1998-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1998年森林防火命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1998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吉林省 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我省1998年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戒严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戒严期。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落实包保措施,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村社基层组织领导负责制。要健全以“十户联防”为主要形式的森林防火群防群治组织,完善村、乡、县、市际间的毗邻联防制度。各部门、单位和每个公民必须积极主动地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加强林区入山管理。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人员必须办理入山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检查,履行森林防火义务,严格遵守入山规定;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中俄边境地区、中朝边境区域高火险地段实行封山防火,其他高火险重点林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封山防火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封山防火区。对妨碍检查或拒不执行入山规定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控林区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区野外用火,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上坟烧纸,严禁违反森林防火安全规程进行生产作业,严禁将未熄灭的炭灰等置于室外,违者,要视情节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严禁在林区野外吸烟,违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严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的领导干部一律撤职,对吸烟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四、认真做好扑火准备。在森林防火期,全省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全部进入临战状态。森警部队要保证85%以上的警力在防火第一线,落实保障措施,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各地、各单位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要严阵以待;航空护林站要加强巡护,及时准确地报告火情,增强机降灭火的快速反应能力;遇有紧急情况,驻林区各部队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完成扑火任务。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单位森林防火机构要在森林防火期内实行昼夜值班制度。了望员、护林员等各类森林防火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擅离职守人员及其领导者要给予必要的教育和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六、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发现森林火情,各级政府和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要及时、准确地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每个公民都要认真履行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并积极举报隐瞒森林火灾的行为。

七、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各级政府和各基层单位,要积极宣传并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森林防火法规和管理制度,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有关森林防火的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理和实施处罚。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和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

八、此命令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向群众宣读,并广为张贴。
特此命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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