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 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
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51号2000年9月12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对全区干部职工住房进行普查的意见
(监察厅 建设厅 财政厅 2000年8月30日)
根据国家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精神,为了保证我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在完成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之后,对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住房进行一次普查。现就普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查的范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宁各单位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和职工。
二、普查的内容:住房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有无两次或多次参加房改购房、违反规定购买住房、多占住房、低价购买住房、超标准购买住房和公房私租等问题。
三、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住房普查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地、市、县(区)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清房办承担。没有成立清房机构的县市、部门、单位,都要限期成立,抓紧开展工作。
(二)住房普查要逐人登记,务必搞清楚每个干部职工的住房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房改部门的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三)对普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处理纠正。住房产权不清的,要重新明确划定产权;两次或多次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要清退多购的住房;占两套以上住房的,要清退多占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住房或超标准购买住房的,要按规定补足房款;公房私租的,要限期收回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有关住房普查的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级房改部门参照自治区清理领导干部住房的政策规定制定。对各种住房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如实记入住房档案。
(四)各级监察、建设、房改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检查住房普查工作的进展,审核住房普查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对普查中涉及或发现的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以上工作于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凡未完成干部职工住房普查,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未对多占多购住房、超标准分房购房等问题进行处理纠正的单位,不得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产权不清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的住房、超标准又未按市场价补足房款的已购住房、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住房,以及其它按规定不得出售和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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