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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1]112号
  • 【发布日期】2001-11-08
  • 【生效日期】2001-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
(省工商局 2001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合同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引导企(事)业单位强化合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予合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单位的荣誉称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确认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做到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第五条 获得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均可在业务往来,刊登广告时出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和载明企业信誉。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在参加设有信誉分的实行计分方式的工程项目、加工承揽项目等招投标时,应加信誉分。获地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应加1分,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应加2分,获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应加3分。其信誉加分不重复计算,且不得超过该项分值的四分之一。未实行计分方式的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第二章 确认标准



第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发生违法行为。

第八条 单位明确有负责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有相应的合同管理专(兼)职机构,安排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合同法律、法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熟悉合同法律、法规。

第十条 依法签订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一)在经营活动中,除能即时清结的以外,应订立书面合同。法律、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不订立无效合同、违法合同;
(三)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与审批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实行法人授权委托书;有合同专用章使用、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合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照章办事,做到有台帐、有统计、有记录、有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鉴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办理合同鉴证;
(六)依法履行义务、依法主张权利;
(七)实行法人委托代理制度,并使用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委托书样式,明确代理的范围、权限和时效。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合同。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解除的外,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第三章 申报与确认程序



第十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分为国家、省、地三级。其中,省、地两级分别由省、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申报与确认程序。
(一)地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申报与确认。
1.申报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单位,应在年初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受理日起30日内考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地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报工作时,应征求申报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申报与确认。
1.连续两年获地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单位,可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2.申报单位在年初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报表》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
3.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受理日起30日内对申报单位考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
4.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报工作时,应征求申报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三)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申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要求,从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中择优推荐。对推荐参加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考核,应征求被推荐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四)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确认,采取日常监管和集中确认相结合的方法,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档案,每年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须向社会公布。
(一)复核工作由确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二)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照有关程序规定撤销其称号,收回牌匾、证书。
(三)有虚报、隐瞒情况或发生违法、违约等行为的,由确认机关撤销其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收回牌匾、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报表、复核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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