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暂行标准
昆明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暂行标准
(1993年9月21日昆政复〔1993〕63号)
一、范围和对象: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范围内的公有住宅。
二、计租面积和计租办法:
计租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租。使用面积是指分户门内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厕所)、内走廊等面积。封闭阳台以使用面积的50%计算,普通阳台以使用面积的30%计算(住户封闭的阳台按普通阳台计算)。
计租方法:采用积分的办法计租。即按住房的结构、内墙、楼地板、门窗、平顶、屋面六个主要部份分别计算确定基本分,并结合地段,楼层等调节因素,综合核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分数。
三、月租金标准
房改起步阶段每分分值为0.006元,砖混凝土结构普通设备、装修的单元式住宅,含煤气装置,相当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45元左右。
四、计算公式:
1、旧房月租金=分值×〔基本租金总分数×(1±增减率)〕×使用面积+设备租金+院坝空地租金+超面积租金。
2、新房月租金=〔分值×〔基本租金总分数×(1±增减率)〕×使用面积+设备租金+院坝空地租金〕×(1+50%)+超面积租金。
五、计租方法:
1、首先按幢号、分户、分间量算出计租面积,并记录在评租表内;
2、对照《昆明市公有住房租金定分标准表》所列房屋各项的条件和内容,分别评出各项分数,总加得出房租基本分数,再对照表列增减率,确定该户分数。然后计算出房屋单位面积租金即每平方米计租面积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1±增减率);
3、对照表列设备租金项目,计算设备租金即设备租金=分值×设备总分数,将设备金额直接加入房屋租金内,不纳入单位面积计算。
六、一套住宅中,如各房间的计租条件不一,应分别按类按筹计算。煤棚按实际条件计分评租。
七、住户安装的设备不计租。
八、表内未包括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纳入适当的等级计分,也可跨等平均计分。
九、计算月房租单位面积单价时,以元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即取到分,从小数点后第三位起四舍五入,计算房租总额时保留一位小数取到角,丈量面积的长、宽以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户计租面积保留一位小数。
十、住宅一楼有独用围栏的院坝超过五平方米的,其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土地坪收0.10元,混凝土地每平方米收0.20元。
十一、房改起步阶段的新建住宅租金按《昆明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比同类房屋提高50%计租。
十二、煤气(电炊)装置,凡是由单位出资安装的,均由房屋产权单位按设备租金计算纳入房租。
十三、计算租金时,按照“昆明市公有住宅租金定分标准表”(详见附件)中的分数打分累计评租,也可用房屋基本租金分65分,按“昆明市公有住宅租金定分标准表”中的调剂分数加减后评租。
十四、房屋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重新评定房租。
十五、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例一:某户住房量得计租面积40平方米。
1、房屋基本租金计分:
结构32分 平顶1分 屋面10分
内墙8分 门窗8分 楼地面6分
共计65分
2、房屋增减率%:
(1)该户住房位于东华小区,按增减率不增不减,为0;
(2)该户住房在六层楼的五楼,按增减率,增2%。
(3)房屋设备租金计分:
水表40分 供水到户40分 壁厨40分
电表40分 天线40分 煤气200分
共计400分。具体计算如下:
1、房屋基本分=房屋总分数×(1±增减率) 65分×(1±2%)=66.3分
2、房屋单位面积租金=分值×房屋基本分 0.006元×66.3分=0.40元/平方米
3、设备租金=分值×设备分数 0.006元×400分=2.40元
4、该户应交月租金=房屋单位面积租金×计租面积+房屋设备租金
0.40元×40平方米+2.40元=18.40元/户
例二:某住房计租面积40平方米
1、房屋基本租金共69分(65分+4分=69分)即按《昆明市住宅租金定分标准表》中的调剂分数,结构加2分、内墙加2分。
2、房屋增减率
(1)该住房位于北门街,±为0;
(2)该住房在六层楼房的三楼,应增3%。
3、房屋设备租金为660分。即按《昆明市住宅租金定分标准表》中的调剂分数。
住房壁柜加120分 盆加120分 面盆加20分
4、该住宅为1992年1月1日以后的新房,租金比同结构旧房屋提高50%。
计算:(1)房屋基本分:
69分×(1+3%)=71.07
(2)房屋单位面积租金:
0.006元×71.07分=0.43元/平方米
(3)设备租金:
0.006元×660分=3.96元
(4)应交月租金:
(0.43元×40+3.96元)(1+50%)=31.74元
例三:某套住房计租面积为40平方米(其中:厨房3平方米为水磨石地坪,卫生间2平方米为水磨石地坪和磁砖墙裙)
1、房屋基本租金分分别为:
(1)除厨房、卫生间以外部分为67分(65分+4分-2分=67分)即按《昆明市住宅租金定分标准表》中的调剂分数,平顶加4分,屋面减2分。
(2)厨房为68分(65分+1分+4分-2分=68分)依据同上,即地面加1分,平顶加4分,屋面减2分。
(3)卫生间72分(65分+1分+4分+4分-2分=72分)依据同上,即地面加1分,平顶加4分,内墙加4分,屋面减2分。
2、房屋增减率:
(1)该户位于马街应减5%。
(2)该户在六层楼的第三层应增3%。
3、房屋设备租金基本分为400分。
计算:
1、房屋基本租金分分别为:
(1)除厨房、卫生间以外部分65.6分
67分×(1-5%)(1+3%)=65.6分
(2)厨房66.6分〔68×(1-5%)(1+3%)=66.6分〕
(3)卫生间70.5分〔72×(1-5%)(1+3%)=70.5分〕
2、房屋单位面积租金分别为:
(1)除厨房、卫生间以外部分
0.006×65.6=0.39元/平方米
(2)厨房0.006×66.6=0.40元/平方米
(3)卫生间0.006×70.5=0.42元/平方米
3、设备租金:0.006×400=2.4元
4、应交月租:0.39×35+0.40×3+0.42×2+2.4=18.09元
附件 昆明市公有住宅租金定分标准表
1分分值0.006元 单位:月租分/平方米
┌─┬───────────────────────────┬──┬─┐
│ │ 项 目 │分数│调│
│ ├───────────────────────────┼──┤剂│
│ │ 房租基本分 │65 │分│
│ ├─┬──┬──────────────────────┼──┤数│
│ │ │等级│ 条件内容 │ │ │
│ │钢├──┼──────────────────────┼──┼─┤
│ │级│ │全部或承重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内外装修良好的│34 │+2│
│ │ │ │单元式配套房。 │ │ │
│结├─┼──┼──────────────────────┼──┼─┤
│ │ │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及大板房│ │ │
│ │砖│ 1 │,外墙部分磁砖水涮石,水泥挂面或涂料粉刷,设│32 │0 │
│ │ │ │有阳台的单元式配套住宅。 │ │ │
│ │ ├──┼──────────────────────┼──┼─┤
│ │ │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 │ │
│ │混│ 2 │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30 │-2│
│ │ │ │或其它房屋。 │ │ │
│ ├─┼──┼──────────────────────┼──┼─┤
│ │ │ │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材料(石料)结构这类房│ │ │
│ │砖│ 1 │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或│30 │-2│
│构│ │ │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 │ │
│ │ ├──┼──────────────────────┼──┼─┤
│ │ │ 2 │一般砖木结构房屋 │25 │-7│
│ │ ├──┼──────────────────────┼──┼─┤
│ │木│ 3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无装修,室内没有专用上、│20 │- │
│ │ │ │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 │12│
│ ├─┼──┼──────────────────────┼──┼─┤
│ │土│ 1 │纯土木结构的平房或二层楼的房屋,或简易房屋。│20 │- │
│ │木│ │ │ │12│
├─┼─┼──┼──────────────────────┼──┼─┤
│ │ │ 1 │双层楼地板、拼花地板、地砖或美术磨石子等坪。│9 │+3│
│ │ ├──┼──────────────────────┼──┼─┤
│ │ │ 2 │宽度10公分以内的企口楼板及一般磨石子地平、地│7 │+1│
│ │ │ │板胶地坪。 │ │ │
│地├─┼──┼──────────────────────┼──┼─┤
│ │ │ 3 │混凝土及一般企口楼地板。 │6 │0 │
│ ├─┼──┼──────────────────────┼──┼─┤
│ │ │ 4 │较好的旧式楼地板。 │5 │-1│
│ ├─┼──┼──────────────────────┼──┼─┤
│ │ │ 5 │普通偏搭缝地板 │4 │-2│
│面├─┼──┼──────────────────────┼──┼─┤
│ │ │ 6 │未拼缝楼板、残破楼地板、三合土、瓦渣、炉渣地│2 │-4│
│ │ │ │坪。 │ │ │
│ ├─┼──┼──────────────────────┼──┼─┤
│ │ │ 7 │土地坪。 │1 │-5│
├─┼─┼──┼──────────────────────┼──┼─┤
│ │ │ 1 │钢丝网高标号粉涮油漆、胶合板、丝木屑板、压条│7 │+8│
│ │ │ │美术方格平顶。 │ │ │
│平├─┼──┼──────────────────────┼──┼─┤
│ │ │ 2 │整齐的压条平顶板、有花纹及多线脚的灰砂平顶 │5 │+4│
│ ├─┼──┼──────────────────────┼──┼─┤
│ │ │ 3 │一般压条平顶及大块平顶板、或砂灰平顶、普通刨│3 │+2│
│顶│ │ │花木屑木丝板。 │ │ │
│ ├─┼──┼──────────────────────┼──┼─┤
│ │ │ 4 │砂浆抿顶、石灰刷白的平顶和纸板压订平顶 │1 │0 │
├─┼─┼──┼──────────────────────┼──┼─┤
│ │ │ 1 │美术护墙板、磁砖贴面。 │12 │+4│
│ ├─┼──┼──────────────────────┼──┼─┤
│ │ │ 2 │普通护墙板、贴墙纸墙顼全部油漆墙。 │10 │+2│
│内├─┼──┼──────────────────────┼──┼─┤
│ │ │ 3 │部分油漆墙。 │8 │0 │
│ ├─┼──┼──────────────────────┼──┼─┤
│ │ │ 4 │一般砖墙粉刷及刷色、有踢脚板。 │7 │-1│
│墙├─┼──┼──────────────────────┼──┼─┤
│ │ │ 5 │土基墙、一般石灰抿面、木板壁或用格子门间隔。│5 │-3│
│ ├─┼──┼──────────────────────┼──┼─┤
│ │ │ 6 │土抿墙、石灰刷白。 │3 │-5│
├─┼─┼──┼──────────────────────┼──┼─┤
│ │ │ 1 │钢筋混凝土屋面、有隔热层和防水层处理。 │10 │0 │
│ ├─┼──┼──────────────────────┼──┼─┤
│屋│ │ 2 │钢筋混凝土屋面、无隔热层。 │8 │-2│
│ ├─┼──┼──────────────────────┼──┼─┤
│ │ │ 3 │平整的全部及双层筒板瓦屋面、有面板的平瓦屋面│6 │-4│
│ ├─┼──┼──────────────────────┼──┼─┤
│面│ │ 4 │一般筒板瓦及一般平瓦屋面、无防水层的平顶屋面│4 │-6│
│ ├─┼──┼──────────────────────┼──┼─┤
│ │ │ 5 │响瓦铁皮、草顶及其它临时性屋面 │2 │-8│
├─┼─┼──┼──────────────────────┼──┼─┤
│ │ │ 1 │较好的双屋窗(纱窗、玻璃窗、百页窗)、钢窗、双│10 │+2│
│ │ │ │层门(铁门、玻璃门)、双腰头玻璃门。 │ │ │
│ ├─┼──┼──────────────────────┼──┼─┤
│门│ │ 2 │一般双层窗(纱窗、玻璃窗、百页窗)、单腰头西式│8 │0 │
│ │ │ │门、钢窗。 │ │ │
│ ├─┼──┼──────────────────────┼──┼─┤
│ │ │ 3 │一般单腰头玻璃窗、较好的花格吊窗、单腰头西式│6 │-2│
│ │ │ │门、较好的屏门、格子门。 │ │ │
│ ├─┼──┼──────────────────────┼──┼─┤
│窗│ │ 4 │普通玻璃门、一般吊窗、有腰头木板门、简单屏门│4 │-4│
│ │ │ │、格子门、双扇门。 │ │ │
│ ├─┼──┼──────────────────────┼──┼─┤
│ │ │ 5 │简单板窗、无玻璃木格窗、梭窗、梭门、简单板门│2 │-6│
├─┼─┼──┴──────────────────────┼──┴─┤
│增│ │环城马路以及沿线新建住宅小区。 │ 0 │
│ │地├─────────────────────────┼────┤
│减│段│近郊区和郊区、镇所在地及企事业、工矿区,如虹山、蔡│ -5% │
│ │环│家村、关上、马街等。 │ -10% │
│率│境├─────────────────────────┼────┤
│ │ │远郊区。 │ -15% │
│ │ │ │ -30% │
├─┼─┼─────────────────────────┼────┤
│ │ │楼层高度超过3米,每超过0.1米 │ +5% │
│ │ ├─────────────────────────┼────┤
│ │ │檐口高度不足2米。 │ -10% │
│ │ ├─────────────────────────┼────┤
│增│ │地面经常潮湿或空气不畅通或檐口高度在2米至2.5米。 │ -5% │
│ │ ├─────────────────────────┼────┤
│ │其│室内失去天然光线,白天需要开灯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 -10% │
│减│ │暗楼。 │ -30% │
│ │ ├─────────────────────────┼────┤
│ │ │一院三户以内有庭院绿化或场地宽阔或占底层建筑面积一│ +5%至 │
│率│ │点五倍以上。 │ +10% │
│ │ ├─────────────────────────┼────┤
│ │ │四层楼以上房屋无垃圾或排水处理。 │ -8% │
│±│它├─────────────────────────┼────┤
│ │ │他户合用过道间未隔(按户发摊)、或阁楼、楼梯间及庙宇│ -5%至 │
│ │ │大殿改为住宅。 │ -15% │
│%│ ├─────────────────────────┼────┤
│ │ │无厕所 │ -5% │
│ │ ├─────────────────────────┼────┤
│ │ │合用厨房、厕所。 │ 各-3% │
│ │ ├─────────────────────────┼────┤
│ │ │84年以前的房屋。 │ -3% │
└─┴─┴─────────────────────────┴────┘
┌─┬─────┬────┬─┬─┬─┬─┬─┬─┬───┬─────┐
│ │增 总│ │ │ │ │ │ │ │ │ │
│ │ 减 层│ 一 │二│三│四│五│六│七│ 高 │ │
│ │ 百 数│ 层 │层│层│层│层│层│层│ │ 备 注 │
│ │ 分 │ 楼 │楼│楼│楼│楼│楼│楼│ 层 │ │
│ │层次 率│ │ │ │ │ │ │ │ │ │
│楼├─────┼────┼─┼─┼─┼─┼─┼─┼───┼─────┤
│ │ 底 层 │ 0 │0 │-1│-2│-3│-3│-3│ -4 │ │
│ ├─────┼────┼─┼─┼─┼─┼─┼─┼───┤ │
│层│ 二 层 │ │ │+3│+2│+1│+1│+1│ -2 │ │
│ ├─────┼────┼─┼─┼─┼─┼─┼─┼───┤ │
│ │ 三 层 │ │ │ │+3│+3│+3│+3│ 0 │ │
│增├─────┼────┼─┼─┼─┼─┼─┼─┼───┤ │
│ │ 四 层 │ │ │ │ │+3│+3│+3│ 0 │底层有围栏│
│ ├─────┼────┼─┼─┼─┼─┼─┼─┼───┤院坝+2 │
│减│ 五 层 │ │ │ │ │ │+2│+2│从五层│ │
│ ├─────┼────┼─┼─┼─┼─┼─┼─┤至倒数│ │
│ │ 六 层 │ │ │ │ │ │ │+1│第二层│ │
│ ├─────┼────┼─┼─┼─┼─┼─┼─┤二层+2│ │
│ │ 七 层 │ │ │ │ │ │ │ │ │ │
│ ├─────┼────┼─┼─┼─┼─┼─┼─┼───┤ │
│ │ 顶 层 │ │0 │-2│-3│-4│-6│-7│ │ │
├─┼─────┼────┼─┴─┴─┴─┴─┴─┴───┴─────┤
│ │ │ │ 调 剂 分 数 │
│ │ 单位 │ 项目 ├─────────┬───────────┤
│ │ │ │ 分 数 │ 基本分400分 │
│ ├─────┼────┼─────────┼───────────┤
│ │ 个 │ 电表 │ 40 │ 40 │
│ ├─────┼────┼─────────┼───────────┤
│ │ 户 │ 水到户 │ 40 │ 40 │
│ ├─────┼────┼─────────┼───────────┤
│设│ 个 │ 水表 │ 40 │ 40 │
│ ├─────┼────┼─────────┼───────────┤
│ │ 个 │住房壁柜│ 80-120 │ │
│备├─────┼────┼─────────┼───────────┤
│ │ 个 │厨房壁柜│ 40 │ 40 │
│ ├─────┼────┼─────────┼───────────┤
│基│ 户 │ 提升机 │ 40 │ │
│ ├─────┼────┼─────────┼───────────┤
│ │ 套 │共用天线│ 40 │ 40 │
│本├─────┼────┼─────────┼───────────┤
│ │ 套 │煤气装置│ 200 │ 200 │
│ ├─────┼────┼─────────┼───────────┤
│分│ 套 │电炊装置│ 200 │ │
│ ├─────┼────┼─────────┼───────────┤
│ │ 个 │ 浴盆 │ 80-120 │ │
│ ├─────┼────┼─────────┼───────────┤
│ │ 个 │ 面盆 │ 20 │ │
└─┴─────┴────┴─────────┴───────────┘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