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1993年10月23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发布)
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出让按以下程序、要求进行审批:
一、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程序要求: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需要,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鉴订征地补偿协议,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并填写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三)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地合理、手续齐全后,填写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卡片,按批准权限报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按《河北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协议,并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
3.规划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意见。
4.按照项目占地数量选用1:500、1:1000、1:2000的平面布置蓝图及标明用地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勘察卡片。
6.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7.征地补偿协议及划拨土地协议,划拨土地属已有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时,还应附送拆迁安置协议。
8.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复垦计划。
9.用地涉及水利、林业等部门的,应附送有关部门意见。
10.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要附企业合同、章程、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境外独资企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11.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要附送以下材料:
(1)县以上各级政府关于项目用地的请示。
(2)市、县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
(3)项目用地计算依据。
(4)填写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的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
(六)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
(七)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及审批卡片。
(2)经按权限批准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3)土地管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
(4)标明用地块位置、四至红线及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及要求
1.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2.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及有关文件。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有意受让者协商草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4.出让合同按批准权限批准后生效,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收取出让定金、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批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1)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标明出让地块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埋位置和1:500的平面布置图。
(5)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三、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出让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招标出让:
1、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招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者需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单位投标。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对有效标书评审后,决定中标者,由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4、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出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出让报批手续。
6、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经批准的出让方案。
(2)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各级政府审批卡片。
(5)中标通知书及公证书复制件。
(6)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四、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出让方案,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土地使用权出让今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拍卖:
1、发布拍卖公告。
2、有意竞价受让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名。
委托他人报名的,须向拍卖方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作为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高者为受让人。出让方与受让方当场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拍卖活动须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4、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于签订出让合同后三十日内,按审批权限办理出让土地批准手续。
5、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时所报材料,参照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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