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14
- 【生效日期】2008-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阜新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26日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潘利国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1999年8月7日发布的《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环境保护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划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发改委、经委、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实施工作。”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针对本市所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结合《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阜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和202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将功能区域划分为以下三类。”
三、第五条第二款修改、增加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该类区域对应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标准,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其区域范围是:
(一)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二)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三)大清沟省级风景区所辖区域;
(四)章古台省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五)乌兰木图山省级风景区所辖区域;
(六)老鹰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七)那木斯莱县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八)高台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九)千佛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所辖区域;
(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址、文物古迹及旅游区所辖区域。”
四、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该区域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二级标准。其区域范围是:电厂工业区、阜新车站南北工业区及居民区等一、三类功能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五、第五条第四款修改、增加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该类区域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三级标准,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三级标准。其区域范围是:
(一)东起创业路与平西路交界处,按顺时针方向,由振兴路、平西路、平安路、平西邮电所、平西一小、韩家店农贸市场、铁路水电段软水所、阜新氟化工园区南边界、西边界、阜新玻璃工业区西边界、北边界、东边界至振兴路、化工街、创业路与平西路交界处所围成的区域;
(二)细河区铸造园区所辖区域;
(三)阜新经济开发区内的三类工业区所辖区域;
(四)新邱区内的煤化工园区规划用地所辖区域;
(五)阜新氟化工园区(原有机化工厂)规划用地所辖区域;
(六)清河门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所辖区域;
(七)阜新工业新城区规划的工业新区所辖区域。”
六、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在三类区域内的新、扩、改建项目,均应执行二类区域标准。”
七、第八条修改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低于或达到所在功能区的相关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八、第九条修改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九、第十一条增加第四款“禁止在城市中心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控制规模以内的高污染燃料及设施。”
十、第十五条第(五)项、(六)项修改为:
第(五)项:“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2000年9月1日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第(六)项:“特定工业区: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2000年9月1日以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划分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现予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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