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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 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7]104号
  • 【发布日期】1997-11-13
  • 【生效日期】1997-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 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
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宁政发〔1997〕104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计委、工商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交通厅、公安厅、土地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原油、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自1994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精神,理顺我区成品油管理体制,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对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的宏观管理,我们对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治理整顿,先后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细则》等四个地方性规章,在审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渠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全区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取缔了一批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及加油站、点,使市场流通秩序有所好转,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近两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成品油市场再度出现混乱现象,个别地区擅自兴建加油站,流动加油车也开始上路,已被取缔的加油站和未经审核批准的批发商非法从事成品油的经营活动。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为防止其继续蔓延和发展,巩固成品油市场整顿的成果,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宏观管理,保护油品生产和市场供应,支持和发挥经营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行为。现就继续搞好我区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区内炼油厂所产成品油要纳入国家资源统一配置计划。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根据自治区计委下达的资源配置计划,组织统一订货,在自治区经贸委的协调下,做好资源衔接、调运和市场供应等工作,不断改善内部经营管理,充分发挥成品油销售的主渠道作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宁政办发〔1995〕113号文件精神,既要保持炼厂的正常生产,又要维持本地区市场的稳定。工商双方要互相支持,不断提高资源兑现率和市场占有率。为此,重申以下规定:自治区炼油生产企业若违反规定自销、欠交成品油,或区石油公司未按配置计划收购,以及用油单位没有配置计划直接到炼油厂自行采购的,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自销量、欠交量、欠收量和购进量金额的5%处以罚款。

二、严格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批手续。对整顿后申请进行批发经营和新建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印发的《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市〔1995〕758号)第 条严格审查,即“地方批发企业,经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新建或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地市级经贸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对整顿后新建的加油站,各地经贸委(计经委)、要会同工商、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建、土地管理,环保、石油公司重新审查,对未办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不符合成品油经营条件的一律取缔。自治区经贸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年内进行一次抽查。
流动加油车属易燃易爆的载体,安全隐患大,也不符合加油站的规范要求,况且我区加油站完全可以满足供油需要,此种加油方式不宜推行。今后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准购置、改置流动加油车。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上路的银川石油公司等单位的流动加油车,要限定在银川东二环路以东、沿山公路以西,各县城方圆5公里之外,以及其他区域的居民区方圆3公里之外流动服务。已批准上路的流动加油车必须配置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流动加油车在危险地段流动售油,违者要坚决查处。

三、加大成品油市场的执法力度。
(一)严格油品的质量管理。炼油生产企业要严把质量关,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向社会销售。成品油经销单位要严把进货渠道,严禁从小(土)炼油厂(炉)购进成品油。
(二)综合治理各种小(土)炼油厂(炉)。对小炼油厂,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进行统一的检查,凡具备生产条件的,可签发生产准产证,归由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停止生产。对土炼油炉,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工商、环保、公安、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与当地政府共同采取措施,堵住原油来源,做好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综合治理。各级环保、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打假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劣质油品的不法行为。
(三)加强成品油税收、价格管理。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按规定缴纳税金,对偷税漏税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加处理。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炼油生产企业与经营单位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方面出现的矛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5〕113号文件要求,统一成品油销售价格,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向,形成市场价格平等竞争。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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