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25日)
为了加强对全省保险市场的管理,规范保险企业的竞争行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是保险事业的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保险机构(包括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并,保险企业经营业务种类的开办,保险企业章程、资本金额及领导人的变更,基本保险条款的制发,保险费率的制定,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查批准,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均无权审批设立保险机构和自行开办保险业务。保险企业必须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二、保险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同一地区、同一险种、同一条款、同一费率的原则,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幅度,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三、保险企业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必须坚持“客户自愿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任,积极扩大新的保源。
四、严禁保险企业与行政部门联合行文强制推行扩展保险业务或代理当地政府部门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企业不得与政府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签订保险业务协议,不得委托党政机关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为其兼职代办保险业务。
五、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人民银行省分行的有关规定。保险企业保险业务代办手续费的支付,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六、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防灾费、宣传费、无赔偿安全优待费等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七、要重视培育保险市场,允许多家保险企业在法定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平等竞争,在竞争中求效益、求发展。严禁搞损害他方合法权益的宣传和不正当的竞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93号批复,国务院已批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和国营企业、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以及各种外币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因而这两家公司在我省可以办理上述保险业务,包括放开办理陕政发〔1992〕66号文件规定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八、保险企业开展资金运用业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须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
九、保险企业必须及时向同级人民银行报送各类业务统计报表。
十、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督和检查,支持保险企业开展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省政府过去所发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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