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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6-12
  • 【生效日期】1986-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6月12日)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实施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是加强乡镇政权建设,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建立机构,选配人员,争取在今年内把乡镇财政普遍建立起来。乡镇财政建立以后,要在增收节支,发展农村各项事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于在建立乡镇财政和开展乡镇财政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反映,认真解决。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实施意见的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政权建设,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央、省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乡镇一级财政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
1.预算内资金收入方面:乡镇工商各税收入(含乡镇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农村集市贸易税收;农业税收入;乡镇范围内的规费收入,“罚没”收入,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方面:包括农林水、农机、畜牧事业费;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公费医疗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城市维护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上述各项预算内资金收支范围的划分,原则上不搞强求一律,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经费(如:专项支农资金,救灾扶贫经费等),原则上仍实行专项拨款,并由乡镇财政监督使用。
2.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收入方面:包括一定比例的农业税附加;乡镇企业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十部分;乡镇企业上交的折旧收入;乡镇企业的奖金税;中央从征收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增长部分中用于扶持农业而拨给的专款;乡镇事业收入;山林收入;公房产租金收入;国家的农业投资;各项罚款及其他收入。支出方面:包括支农经费;文教卫生经费;行政经费;乡镇企业、事业投资;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交通道路投资;农村广播网补助费;公房维修费和其他支出。

二、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原则上由各县、区根据财政收入的划分范围自行确定,允许多种形式并存。主要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2.收入上交,增收(或超收)分成,支出下拨,结余留用。
3.收支包干,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一定几年。在确定体制办法时,要注意正确处理县、乡镇两级的财力分配。既要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使乡镇财力通过自身的努力逐年有所增长;又要注意巩固县级财政,不使财力过于分散。
乡镇自有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由乡镇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的收支范围,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自行安排。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必须建立相应的职能机构,设立乡镇财政所。
财政所既是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又是国家财政的基层单位,接受乡镇政府和县、区财政局的双重领导。财政所应配备专职人员,人数可根据乡镇规模大小和经济条件灵活掌握:一般乡镇四至五人;经济基础好、工作量大的乡镇可增配一至两人。所长列行政编制,其他人员可列事业编制,经费从乡镇资金中开支。人员来源,除现有财政组的人员外,不足部分由县、区从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中选配或在农业税助征人员中择优招聘。乡镇财政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动应征得县、区财政局同意。各县、区财政总门应有计划地对乡镇财政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尽快适应乡镇财政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乡镇财政的财物管理
各乡镇政府及财政所要发挥一级财政的职能,努力培植财源,完成收入任务,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用好资金。
各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核定乡镇企业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财务收支决算;帮助企业搞好经济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乡镇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建立支农发展基金,并根据“三性一好”(开发性、示范性、关键性、效益好)的精神,负责搞好本乡镇扶持项目的落实和资金开发与回收工作。

五、乡镇财政的会计制度和预决算管理
乡镇财政实行总预算会计制度。按各项资金的性质,分别设帐核算,定期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乡镇财政暂不设一级金库,但对各项资金都要按其性质设立专户,存入当地银行,并按规定监督使用;凡是由镇财政直接组织的预算内收入,应由银行按时报解县金库。实行“收支挂钩”的乡镇,由县财政按进度预拨调度款,年终按规定统一结算。
乡镇财政应建立预算制度。各项资金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安排。收支预长的确定与执行,都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和乡镇政府确定的计划办事。财政预算由财政所提出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准后执行,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年度终了,乡镇财政所应按收支实际执行情况分别编造年度决算、财政预算内收支决算,报上级财政机关审查核定;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应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报县、区财政机关备案。

六、加强对建立乡镇财政工作的领导
今年我市普遍把乡镇财政建立起来。建立乡镇财政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分工领导干部主管此项工作。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业务领导,组织专人帮助乡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培训专为人员。银行、税务、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以尽快把乡镇财政建设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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