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 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3]120号
  • 【发布日期】1993-12-01
  • 【生效日期】1993-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 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
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宁政发〔1993〕12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宁政发〔1988〕91号)第五条一款第二项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个体和联户以及不易计算营业额的船筏,按载重吨位或客位计算:机动运输货船每月每吨位1元,非机动运输货船每月第吨位0.7元;客船和渡船每月每客位0.5元;旅游皮筏每月3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