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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农业 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17号
  • 【发布日期】2001-03-19
  • 【生效日期】2001-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农业 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农业
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1〕17号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重大农业
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两院一校”)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书》、《科技合作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系指经天津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批准实施并签订专项合同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是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原则上依照天津市有关科技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资金,实行市、区(县、局、院)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其中,市匹配资金主要来自科技合作引导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应具备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或具备第(五)项所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天津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规划要求,对全市农业经济、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二)项目具有较大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在推动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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