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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收购猪牛羊征收产品税 改为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4]9号
  • 【发布日期】1994-01-10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收购猪牛羊征收产品税 改为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收购猪牛羊征收产品税
改为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云政发<1994>9号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第134号令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停止征收产品税。为了使新旧税收规定相衔接,现对我省原在采购环节征收的生猪、菜牛、菜羊产品税改为征收屠宰税问题规定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现行屠宰税规定的税额,在宰杀时征收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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