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安机关不再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安机关不再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通知
(2000年4月6日新政办〔2000〕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区公安机关不再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加强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公安机关一律不再面向社会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公安驾校),过去办的公安驾校一律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脱钩处理。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不再办驾校工作作为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决策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到令行禁止,不准以任何借口搞变通,或顶着不办、交钱发证、明脱暗不脱,为本部门谋取经济利益。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内完成公安驾校人员、财务、行政隶属关系三脱钩工作。
(三)凡撤销或脱钩的公安驾校,一律成立由公安机关主管领导负责的清算小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报当地财政(国资)部门审核确认。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公安驾校现有的公安干警,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对撤销或脱钩处理完毕的公安驾校,应当将基本情况书面报当地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区驾训市场的行业管理。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做好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要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办的公安驾校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精神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确保中央决策和自治区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