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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安机关不再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0]34号
  • 【发布日期】2000-04-06
  • 【生效日期】2000-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安机关不再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安机关不再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通知

(2000年4月6日新政办〔2000〕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区公安机关不再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加强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公安机关一律不再面向社会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公安驾校),过去办的公安驾校一律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脱钩处理。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不再办驾校工作作为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决策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到令行禁止,不准以任何借口搞变通,或顶着不办、交钱发证、明脱暗不脱,为本部门谋取经济利益。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内完成公安驾校人员、财务、行政隶属关系三脱钩工作。
(三)凡撤销或脱钩的公安驾校,一律成立由公安机关主管领导负责的清算小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报当地财政(国资)部门审核确认。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公安驾校现有的公安干警,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对撤销或脱钩处理完毕的公安驾校,应当将基本情况书面报当地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区驾训市场的行业管理。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做好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要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办的公安驾校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精神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确保中央决策和自治区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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