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娱乐服务场所“一次性淘汰”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娱乐服务场所“一次性淘汰”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公十〔2002〕683号)
市公安局十、十二、十六处,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广州港、白云机场公安局,各区、县级市监察局、工商分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广州市娱乐服务场所“一次性淘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监察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文化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娱乐服务场所“一次性淘汰”管理规定
一、为巩固娱乐服务场所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根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棋牌室、电子游艺机室、茶艺馆、网吧、美容美发院、录像放映投影厅、酒吧、盲人按摩场所。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娱乐服务场所适用本规定。
四、各职能部门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娱乐服务场所内的治安秩序和消防监督,查处娱乐服务场所中“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其他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场所,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娱乐服务场所实行“一次性淘汰”;文化部门负责对主管的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体育部门负责管理经营体育类项目的娱乐服务场所;残联负责管理盲人按摩场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本市娱乐服务场所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执业者和从业人员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开业和上岗,并实行挂牌制度,以利于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对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五、娱乐服务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证(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二)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
(三)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或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以下内容的: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6.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娱乐服务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仍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证(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对发生在本场所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娱乐活动的;
(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开放的;
(四)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五)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法定许可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
(六)娱乐服务场所雇佣的从业人员未持有居民身份证、外地务工人员未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或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未持有国家有关规定的就业许可证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八)设置的包厢、包间不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或设有内锁装置的;
(九)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容量的;
(十)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十一)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二)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
(十三)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方便和条件的。
七、被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次性淘汰”的娱乐服务场所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被“一次性淘汰”的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治安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录入公安机关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所建立的违法违规人员电脑档案库备案。上述人员今后不得在本市从事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和管理。
八、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娱乐服务场所,在收回本部门核发的证(书)、照后,应函告相关行政部门,建议该部门收回或吊销所核发的证(书)、照,同时将处罚意见抄送给监察部门备案。行政部门收到建议函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发函单位。
九、娱乐服务场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包庇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黄赌毒”的通知》(穗府办函〔2002〕16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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