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总工会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总工会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9〕76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贸易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适应职工生活消费的需要,由职工自己组织起来,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互助合作经济团体,也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的活动,他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1996年以来,我省各级工会组织把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作为一项维护职工利益、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在省委、省政府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通过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劳动厅、省贸易厅关于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36号),职工消费合作社有了迅速发展,受到职工的欢迎与好评。为了支持这项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我们在近二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就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必须有一个正确统一的认识。实践证明,兴办与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利于减轻职工生活负担,拓宽就业渠道,缓解部分职工的生活困难,稳定职工队伍,稳定大局,服务大局;有利于平抑物价,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要充分认识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把它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送温暖工程”,为职工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必须坚持为职工服务的正确方向
职工消费合作社性质是为职工群众服务,为职工群众谋利益,是职工群众自己的事业。
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职工,让利职工,维护职工的利益,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特别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因此,必须始终坚持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性质,坚持贯彻“面向职工群众,替职工群众谋利益”的方针,把重点放在基层,积极组建和发展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为广大的职工群众服务。
三、认真抓好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四个基本环节
(一)实行会员合作制。这是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根本特征所在,是“会员出资,利用企业,参与经营”三位一体原则的体现,是组成会员利益共同体的连结纽带。会员既是顾客,也是顾主,利益相容。各地在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时,一定要组织职工入社,实行会员制。
(二)要建立商品配送中心,引进现代商业连锁经营形式,这是职工消费合作社的运作机制,是产生微利和给职工带来利益的主要途径,是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活力所在。配送中心的建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重在实效的原则。
(三)要与形势要求结合,与当前的扶贫解困、送温暖、再就业工程结合,注重对困难职工的服务,注重吸纳下岗职工到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
(四)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职工消费合作社坚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方式。坚持以财务管理为核心,以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管,使管理工作严格、科学、规范,保证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四、关于社团法人登记
职工消费合作社由各级工会牵头组建,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在职工消费合作社建立发展的基础上,可由一定数量的职工消费合作社组建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应按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法规,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关于工商登记
职工消费合作总社组建的配送中心,作为企业法人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事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经营活动。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放宽注册资金的限制,加快办照速度,减半收取有关费用。各基层分社,作为配送中心所属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中免收工本费。
六、关于税收问题
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税务登记、纳税地点、发票领购使用等问题,参照“连锁经营”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职工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服务,不以有盈利为目的。
对个别职工消费合作社缴纳当期增值税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以上国税局申请延期缴纳。各地新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七、社会支持,各方配合,确保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各级工会要把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有关部门要把他与国企改革脱困、“再就业”、“送温暖”工作紧密结合,职工消费合作社要尽力选拔吸纳下岗分流职工参加工作。贸易部门可结合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利用自己优势为职工消费合作社提供方便,培训人才。各职工消费合作社应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贸易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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