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3]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吉林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要求,现对我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的内容和范围。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为行使管理职能收取的各种管理费、规费;有关职能机构收取的登记费、手续费;有关职能机构按法律、法规收取的鉴定费用;各类证照工本费等。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项目。
二、财政部门和各执收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行政性收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从1994年1月1日起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项目附后)。不允许将收费收入与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三、为统一反映行政性收费的收支情况,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增设“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反映行政性收费收入情况,下面可按部门设“项”级科目;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中增设“行政管理补助支出”“款”级科目,反映执行行政性收费所需的开支,下面可按部门设“项”级科目。
四、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后,各部门、单位要按国家、省政府(含省财政)的现行制度规定和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将收费分别缴入中央级金库、省级金库和市县级金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收入。在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上缴国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有关单位应按《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认真履行缴库手续。
五、各级执收部门应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安排。对与收费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应在预算中明确列出具体项目、数额,执行中不准突破预算、变动支出内容。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在3月内上缴同级国库。对零星收入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七、为保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司法机关办公等所需的正常经费要给予保证,绝不允许行政、司法机关搞创收。在预算安排上对这些部门不得实行“差额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人员的报酬以及行政管理、办理公务等所需的正常经费的特殊经费,合理安排预算拨款,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八、各级执收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九、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具体管理办法按《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年省政府第53号令)执行。
十、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对严格按照规定执收和收费收入管理好的部门和单位,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一、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第一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附件: 第一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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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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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水)路运输管理费 │省交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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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工程定额预算编制管理费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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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水资源费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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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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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费 │省社会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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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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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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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乡镇企业管理费 │省乡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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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河道采砂管理费 │省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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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资源费(非城市) │省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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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征用土地管理费 │省土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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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票据工本管理费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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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供销社管理费 │省供销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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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线电管理费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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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律师收费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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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证费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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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矿产资源补偿费 │省地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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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护照收费 │省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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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超标排污费 │省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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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农机监理费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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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劳动合同鉴证费 │省劳动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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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报刊登记费 │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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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城市房屋产权登记费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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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城市房产交易费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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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 │省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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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专利申请费 │省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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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科技进步奖评审费 │省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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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企业法人登记费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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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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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经济合同仲裁费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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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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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省地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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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矿产资源采矿登记费 │省地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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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涉外婚姻登记费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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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社会团体登记费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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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婚姻证书费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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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 │省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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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费 │省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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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税务登记证书费 │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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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各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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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演出许可证费 │省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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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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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省劳动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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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 │省劳动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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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国公民申请出入境手续费及证件费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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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兽药审批检验费 │省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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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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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省土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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