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
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省经贸委?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现结合本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与规范工作,提出如下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加油站(点)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1〕72号通知要求,以市、县(区)为单位,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
(一)对1999年7月以后,各地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缺一不可)擅自违规新建的加油站(点),正在建设的,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已建成投入经营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
(二)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存在严重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偷税漏税 、加油机未经质监部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市、县(区)工商、税务、质监、消防等部门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行政处罚;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及时通知同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县(区 )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暂扣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逐级上报省经贸委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知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未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无照经营的加油站(点),由市、县(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建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决定的加油站( 点) ,由市、县(区)政府组织经贸、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强制拆除,并由市、县(区)成 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中石化福建分公司、中石油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并抄送省经贸委。两大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不得向违法违规加油站和整顿不合格的加油站供油,违者由省经贸委暂扣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通知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变更其营业执照。
二、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审批程序。
(一)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工商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国 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1〕828号)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发证。
(二)凡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需进行改建扩建、异地搬迁和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按省经贸委等3部门闽经贸市场〔2001〕828号通知要求,报省经贸委批准。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的,一律视同违规新建查处。
(三)为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加油站建设完工后,省经贸委指定各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三、抓紧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协调,抓紧做好本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的编制、审定工作。 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经贸委负责牵头汇总,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四、做好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年审工作
成品油经营(包括批发、零售、仓储)资格的年度审核工作,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通力合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2号通知要求,加 强对整顿和规 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迅速组织贯彻落实。省级经贸、工商、税务、消防、建设、土地、质检、生产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提出具体措施,作出工作部署,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抓好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省监察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行政监察,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提交省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六、按时做好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务必于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书面汇总 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送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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