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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4]11号
  • 【发布日期】1994-02-24
  • 【生效日期】1994-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24日桂政发〔1994〕1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的意见

自一九八八年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以来,全区各地实施这一政策,贷款、集资修建了一批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对改善我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状况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原定的收费项目技术标准、投资规模和结构比例需重新调整;收费项目的审批、项目的财务收支等一系列环节的管理仍需加强。另外,目前有些地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就自行立项收费;有的收费年限已到仍继续收费;有的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收入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有意逃避监督。这种状况影响了运输的畅通,增加了车主和群众的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亟待整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治理乱收费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全区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制止乱收费,特提出如下整顿意见: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立项的收费,技术标准必须达到新建绕城二级公路和一级公路里程在十公里以上或新建二级公路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桥梁三百米以上(改渡为桥的桥梁二百米以上);隧道三百米以上,并经我厅进行经济效益评估,一般在六年内可还清贷款本息,方可作为收费还贷项目立项,在竣工验收后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否则,只能作为非收费项目立项,不能收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建的项目,为防止其将地方城镇建设项目纳入概算,搭车收费,必须经我厅批准立项核定概算和组织竣工验收,方可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还贷。地方政府自行立项,贷款建设的路桥项目,一律不批准收费。

二、各收费点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及还贷,并逐月向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报送财务收支报表。凡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不再批准其延长收费年限及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将通行费挪作他用,巧立名目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实物的,经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核查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收费,撤销收费机构。

三、全区的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项目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统一审批,并在《广西日报》上公布,以利加强收费项目和收费点设置的宏观管理,利于群众监督。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取通行费的项目和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延期的到期收取通行费项目,为乱收费项目,必须自行停止收费,如不自行停止收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物价、交通、审计、监察部门联合查处。

四、对地方政府已在我区国道、省道上设置的收费点,我厅可采取通过审计后接收其债务或将几个点合并,收费分成还贷等办法,使收费点的设置趋于合理,逐步实现由我厅一家收费、统一还贷。具体方案由我厅另行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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