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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4]34号
  • 【发布日期】1994-03-03
  • 【生效日期】1994-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3月3日桂政发〔1994〕34号)

资产评估工作是市场经济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已明确规定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但是,我区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产权发生变动时,对应该评估的资产没有按规定进行评估,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给我区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的资产评估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二、全区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统一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取得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三、从事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地产和其它专业性、行业性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在取得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专业性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四、凡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均必须由持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结果,该经济行为的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六、对违反国务院第91号令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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