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
(1994年3月23日)
自国务院实施发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来,我省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有很大发展。这对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擅自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不规范等现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和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由省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取得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任何机构,均不得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三、统一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市场。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是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公正性服务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不得挂靠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也不得挂靠学会、协会等自身需要挂靠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必须恪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利用行政管理职权垄断行业评估业务,也不得采取竞相压低评估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估业务。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依法、独立、公正执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四、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估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资产评估为名,向企业等被评估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五、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资产评估机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六、进行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租赁、清算、抵押担保以及举办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活动,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委托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国家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评估确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