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1、“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吊扣其驾驶证、操作证。”
2、“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处罚。”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
条款顺序按本决定修改后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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