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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15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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