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药材市场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药材市场的通知
(辽政发〔1994〕12号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我省的药材市场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药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了条件,为人民群众用药提供了方便,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致使一部分药材交易市场存在不少问题,无证经营相当普遍,假冒伪劣药材充斥市场;不少药品经营者素质较低,不具备经营药品的条件;一些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国家禁售的药品;市场缺乏药品检测手段,管理力度不够;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给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和药材市场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危害。因此,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的药材市场进行一次整顿。现就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此次整顿既要解决药材市场存在的问题,又要保持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整顿药材专业市场为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查禁假劣药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堵塞假劣药品的流通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和检测手段,促进药材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整顿工作的内容
1、整顿经营主体。依据《药品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进入药材市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重新核发有关证照。凡是进入药材市场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业户,必须持有市场所在地县以上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对没有合法证照的,一律取缔经营资格。
2、核定经营范围。禁止任何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在市场内经销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和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严禁虎骨、犀牛角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药材及含有其成份的药品上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零售国家放开允许上市的中成药、西药及中药材。私营企业、个体业户经批准,也可以零售国家放开的药材和一般性常用中成药。药农可持身份证贩运和销售中药材。
非专业药材市场不准经营药品和药材。
3、规范经营行为。严禁销售无批准文号、无厂名、无生产批号、无注册商标(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无检验合作证和过期的药品。药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对在市场上销售假劣药品和非法经销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禁止上市的中药材的经营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收回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库存的假劣药品,一律没收,统一销毁,并追查来源。经销假劣药品的,除按规定接受处罚外,必须如实提供假劣药品来源,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黑窝点”。对拒不提供线索,包庇制造假劣药品者,予以公开处理。坚决制止以不正当手段购销药品的违法行为。在药品购销活动中,任何人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贿赂手段推销药品,违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肃处理。实行售药信誉卡制度。凡是药品经营者,包括场外经营门点,对售出的药品一律随药附信誉卡备查。信誉卡要写明售药企业、摊床号、业户姓名、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对不附信誉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严禁药品生产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做虚假广告和夸大疗效的广告。违者依据《药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三、强化市场管理职能
为了适应药材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强化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药材专业市场要成立由市场所在地工商部门牵头,医药、卫生、城建、林业、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解决市场管理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足够的力量,保证对市场药品及时有效地进行检测和监督。药材市场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市场服务功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举报制售假劣药品者给予奖励。
四、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药材市场的整顿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责成省工商局会同医药局、卫生厅、林业厅、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药材市场整顿指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的药材市场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并重点参与沈阳南五药材市场的整顿。到今年五月份整顿工作务要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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