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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传[1994]10号
  • 【发布日期】1994-04-08
  • 【生效日期】1994-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

(辽政传(1994)10号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基本建设投资增长过猛,在建项目总规模偏大和投资结构改善滞后的矛盾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指导原则
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是解决当前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保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全局出发,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不顾客观条件一味争投资、上项目,重走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扩大建设规模的老路。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要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大投资结构调整的力度,确保重点建设,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二是结合落实全国、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对促进辽宁长远经济发展和当前经济振兴有重大作用的投资项目,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千方百计予以支持;三是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逐步建立起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形成以企业法人为投融资主体的内在责任制度。

二、对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
“七五”期间,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每年增长20%左右。进入“八五”以来,固定资产投资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平均每年增长45%。由于目前尚未完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投资体制,缺乏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使得投资过于分散,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投资效益不佳,有些项目甚至成为地区和企业的包袱。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已势在必行。省市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对“七五”以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排队。省清理的范围主要是“七五”以来到1993年末原材料工业5000万元以上,机电轻纺、非生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市也要从实际出发,确定一批重点清理项目。目前着重对以下四类项目进行审核排队:一是对基本建设在建和竣工项目要按扩初设计要求进行,重点放在项目投产、达产、达效和贷款偿还情况的审核上,并找出影响达产、达效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二是对国家和省专项贷款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投产、达产情况及存在问题作出分析;三是对利用外资的基础设施、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工业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要逐一进行清理,特别是对拖欠外汇贷款的项目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四是对房地产开发、商品住宅建设要实事求是进行审核,做好商品房销售的测算分析及城区改造和住房建设规划,适度安排建设规模,分清轻重缓急,分步实施。清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对投资效益及投资对全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宏观管理中有哪些经验教训的分析上。已建成投产的项目,要认真分析现存的问题,使其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实现投资的预期效益;对正在兴建的项目,要根据效益第一的原则,做好项目的审核排队。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效益的项目,要千方百计保上去;对超概算严重,产品市场发生变化,经济效益差,无力偿还贷款的项目,要坚决停缓建设。

三、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重点建设
在当前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重点建设。一是保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地方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二是保有效益的收尾、续建项目,使这些项目尽早投产达产;三是保20个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50个龙头产品、100个“小巨人”企业的改造项目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要优先保证这些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计划、经贸、金融、财税部门要协调好项目单位,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施工进度按期保证资金到位。
要搞好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衔接,争取各金融机构对我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支持,积极吸引国家各投资公司和融资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要拿出一批项目单子,主要是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基建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争取开发银行贷款和各投资公司到辽宁参股;积极向国家申请债券和股票规模,加强债券、股票总量和投向的宏观引导,使之主要用于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上。
坚持以项目法人为投融资主体,加大投资主体的风险责任。重点项目单位要搞好施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着谁借债谁偿还的原则,落实还款计划;项目单位要积极主动向省市金融部门汇报、沟通,以得到金融部门的支持。各级银行要努力组织存款,盘活资金存量,扩大资金增量,帮助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各金融机构不得挪用银行同业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要加强对省内各类投资公司资金使用方向的宏观引导,向重点项目倾斜。计划和财政部门要摸清各种预算外资金的底数,加强对这些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督使用情况;各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使用方向,纳入计划管理,防止被挪作他用,以实现更大的投资效益。要引导企业把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后多留的资金主要用于产品结构调整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上,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

四、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
为了切实加强重点建设和防止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今年省里要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对重复建设、低水平的一般性加工项目要严加限制;特别是高档宾馆、高级写字楼、豪华别墅、渡假村和高档游乐设施等今年原则上不批准新开工项目。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是有正当资金来源,产品有销路和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今后新开工项目必须坚持国家确定的三条原则,即:一是不能搞无本投资,新建项目必须落实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二是不能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投资;三是新建项目必须打足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开工。除此之外,还要坚持生产性项目的技术档次不是全国一流水平或世界先进水平的不能开工;不搞精深加工,其产品不是向下游延伸或最终产品的不能开工。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建设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履行项目的审批程序,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向计委、经贸委申报自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规模,并把资金存入银行的专户上,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的,存入建设银行;属于技术改造的,存入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并由银行出具存款证明。计委、经贸委按规定审查后定期下达自筹基建、技改计划。对未列入自筹计划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各市的自筹基建、技改项目,也要按规定由计划主管部门下达自筹规模(计划)后组织实施。
要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规定,对凡是有效益的项目,在企业审批权限之内,各部门都要予以积极支持,但要加强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搞好项目的规划,重点是组织好列入“八五”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对未列入“八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特别是超出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自行综合平衡能力的,要经省计委、经贸委组织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抓紧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登记备案制度。在国家有关政策尚未出台之前,省计委要会同省经贸委尽早制定出我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除按现行规定应报批的项目外,企业自主决定立项的项目和各市审批的项目,凡是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包括利用外资、合资、合作、自筹资金等)的项目,均由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省计委备案;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市计划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跨省市的项目,直接向国家或省计委备案。凡是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禁止发展的项目,需报省计委批准;原材料初级产品,如钢、铁、有色金融增加冶炼能力的,要按规定报省市政府批准,并建立严格的重点项目投资主体责任制。省计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的规模经济标准,防止盲目建设,对能源、交通、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要统筹规划;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企业抓好50个龙头产品的发展和改造规划。组织力量对这批产品和项目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实行总体改造方案一次审批,分步实施。今后不论是基本建设还是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都要依据省中长期规划进行。

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开发区建设的管理
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必须纳入全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贷款规模必须同时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调查摸底,商品房和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要抓好建设施工管理,使动迁居民尽早回迁。
要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搞好解困、解危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和建设部门要搞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整顿,严格执行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每年的建筑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要占20%以上的规定,切实加强城市住房的建设。从严控制宾馆、渡假村和前景不明的游乐设施的开发建设。“安居工程”今年着重搞好调查规划等前期工作,根据国务院部署逐步实施。
开发区建设重点要放在国家批准的几个开发区和科技园区上,努力建成对外开放的示范区。新设立开发区要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市要根据发展乡镇企业的需要,进行小城镇建设试点,适度发展工贸小区或商贸小区,但要统筹规划,注重实效。

六、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和规范化管理
要继续走老企业“嫁接”改造和“四靠拢”的路子,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汇农业,兴办高技术含量的创汇型企业,上一些高技术、高效益、高市场占有率并能带动地区和行业发展的大项目。招商引资要注重实效,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安排好大中小结合、目标明确的招商引资活动,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对关系国计民生且易于形成垄断的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一般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对其中的合资、合作项目要保证国家控股或拥有控股权。对国有企业向外出售股权或以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必须严格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和履行报批程序,按权限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计划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家批准,不得简化和变通。
对外商以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的合资项目,要防止外商低价高报,以次充好,以旧顶新,谋取不合理利益。不能以中资银行贷款充抵外商注册资本或用中方名义为外方投资贷款提供担保;中方不能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保证合营外方投资的回报率。外商投资项目原则上要做到外汇自求平衡,并落实外汇平衡措施。对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中方不得自行承诺保证外方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项目以合资企业名义在国家借款,凡需境内机构担保或用资产抵押的,都必须纳入国家外债计划,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权集中在省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并由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七、加强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上,切实搞好投资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固定资产宏观调控工作的力度,计划、经贸、财税、金融、审计部门要互相配合,从大局和我省实际出发,及时研究解决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对保证重点、资金到位、投资规模、审批立项和新开工项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清理,分别由省计委、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核清理,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计委、经贸委组织实施;省建设厅和省计委对房地产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状况要进行调查分析。对具体企业涉及上述项目的清理,也可由省计委牵头联合进行调查。有关部门要分别组成调查组,到各市调查了解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按效益第一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水平、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市场前景,对在建项目重新进行排队,集中力量搞好项目的收尾、投产和续建工程,积极研究拓宽新的筹资领域和渠道,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促使我省固定资产投资步入低投入、高产出的良性循环轨道,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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