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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无锡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3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3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用市、不设区的市划定的蔬菜基地的,分别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依法向所属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减免、拖欠。”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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