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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改变 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7-20
  • 【生效日期】1998-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改变 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改变
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报告的通知

(附报告)
(黑政办发〔1998〕42号1998年7月20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粮食厅《关于改变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变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报告

省政府:
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8〕54号)要求,拟改变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将全省粮食部门的劳动工资计划管理权下放给各行署、市、县政府,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改变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严格控制增加人员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发〔1981〕230号)规定全省粮食部门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集中管理,对加强粮食系统劳动、工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于省、地市、县(市)粮食事权划分的原则,决定将劳动、工资计划改由各级政府管理。

二、关于人员管理。鉴于粮食企业人员多、包袱重,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交给各地市县管理以后,要切实加强对粮食部门人员的管理,从严控制,严把进人关,只减不增。现有粮食企业实行定岗定编后,如有缺员,要从系统内调剂或采取忙季雇用临时工的办法解决,不得向社会招工。

三、关于工资管理。粮食企业各类人员的正常转正定级、职务职称兑现工资、调动工作人员认定工资、3%奖励工资、晋升工资等均按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执行,具体手续由粮食企业填报,粮食局审核,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对粮食企业装卸搬运工人的计件单价,省粮食厅不再出台全省统一标准,由各地自定。

四、关于技术工人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粮食企业特殊技术工种培训仍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省粮食厅负责高级工和技师的培训、鉴定、发证。初级工、中级工的培训、鉴定工作由各地市粮食局负责。

五、关于劳动工资统计。全省粮食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在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年度末由各地市粮食局抄报省粮食厅。

六、关于集体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各地粮食部门所属集体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人员管理、工资管理随同粮食系统劳动工资管理一并由当地政府管理。

七、从1998年8月1日起改变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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