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 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
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的通知
(1994年4月26日津政发〔199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是做好政府工作的基本保证。多年来,市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对事关全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大事,都利用各种形式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各界人士的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效。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工作要在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系,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进行座谈。每次座谈邀请二十至三十名代表、委员参加。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有关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有关委、办、局负责人列席。主要听取代表、委员对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座谈会每半年安排一次。
市人民政府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委员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
市政府领导同志可就某方面的工作问题随时约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征求意见。
建立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信访联系。代表、委员来信分别请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市政协提案办公室审查后,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案处理办公室)呈市长、副市长、秘书长阅处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就本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座谈。座谈会由各委、办、局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协调安排,专题座谈会每季度安排一次。
各委、办、局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对口座谈,通报本部门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口座谈会和与代表、委员专题座谈会可一并举行,每半年安排一次。
三、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联系活动的安排组织工作,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办理。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座谈和约见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同志的意见提出日程安排,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系商定,并组织落实与会代表、委员名单。市人民政府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有关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系并组织落实。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专题座谈会和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有关委员会的对口座谈会,由各委、办、局直接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委员会联系办理。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座谈、约见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分别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整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承办,有关委、办、局要认真办理,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委员,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亦应加强与本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方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本区、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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