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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8]18号
  • 【发布日期】1998-05-18
  • 【生效日期】1998-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8]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跨世纪发展的需要,制定以下若干政策规定。

一、高新技术和产品认定范围:除国家划定的领域外,我省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急需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及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均纳入我省高新技术和产品范畴。

二、继续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对于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方向并有发展前途,但处于起步阶段,或为了分散发展高新技术风险而进行多角经营的企业,虽然有的指标暂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经省科委认定可比作高新技术企业,执行本政策规定。

三、建立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库。对于进入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库的,在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从优。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研究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不受职称指数比例限制优先评聘,可优先出国培训,可破格提拔重用。进入省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库的标准另行制定。

四、凡跨区域流动进入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人才,工资待遇可高于原来所在地区,免征相关人员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专项费用。对来吉林省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外籍人员中的高新技术人才的待遇从优执行,也可比照所在国的标准掌握,其中带有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者,凡属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并能打入国际市场的,也可给予高于其所在国的待遇。

五、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具备条件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持有经济效益较高的高新技术专利、发明成果和项目者,并以技术入股的,所占股份比例可在35%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二)职务发明的主持人及主要参加者,可直接参与分配,既可从上年该项目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30%部分予以一次性奖励,也可采取技术入股方式予以奖励。
(三)经营管理成绩突出,使企业连续3年效益增长在20%以上者,可给予创业入股或按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20%予以奖励。
(四)由党政机关直接去企业担任高层技术与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可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人才待遇和这次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待遇。

六、对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依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积极调整专业结构和研究方向的,引进或开创发展高新技术新学科、新领域的,定向培养人才的,围绕吉林省高新技术支持。鼓励在企业设置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

七、对省属工程技术类的科研单位和研究成果的评价与考核,由以成果数量、成果水平为主向成果数量、成果水平考核与技术交易额并重的考核方式转变,逐步实现以技术交易总价值量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实现科研成果考核市场化。

八、引进后实现创新的技术和产品,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九、大力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用地可按最低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各类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免收各项产权交易费用。其中与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其兼并收购费用可减缓免,也可实行股份制合作。

十、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补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如确有困难需要继续予以扶持的,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1至2年。
(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在2年内将该项目新增效益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进步。
(三)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逐年有所增长,对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完成的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上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五)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批准还贷期内,项目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50%用于还贷,最长期限为3年。新增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上述增值税返还期限为4年。

十一、对从境外、域外引进资金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其额度较大的,中介费提取比例可突破我省已有规定的上限,其突破部分可由受益单位以奖励方式兑现,也可由同级政府对其适当奖励。

十二、积极支持各级政府、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组织高新技术重大项目策划,凡经国家审批取得工业生产特许权的,可作为资本,允许以此招商引资。

十三、从省财政列支的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费、技术改造投资及基本建设投资中划出一定比例,由省政府集中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项目。

十四、对专门经营扶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承担中试风险的各类企业,除各级财政给予资本金支持外,免征一切税费。

十五、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中试期间在达到工业化生产之前,免征一切税费。

十六、凡在吉林省的具有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其产权归属,不论其所有制实现形式,均享受本政策规定。省政府已有政策规定与本政策规定有矛盾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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