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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事局文件
  • 【发布单位】81503
  • 【发布文号】[1985]鲁人字第30号
  • 【发布日期】1985-09-12
  • 【生效日期】1985-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事局文件

山东省人事局文件

((1985)鲁人字第30号)

关于目前人才交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处),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我省的人才交流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和领导下,已蓬勃展开,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一年来,全省已交流调整专业技术干部二万五千多人。从而使一大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岗位上为四化建设做出了贡献。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仍然阻碍着人才的合理流动;二是有些地区和单位,违反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不顾大局,不按照合理流向,而采取竞相提高物质、生活待遇,甚至不要户口、粮食、工资、行政和党团组织关系等错误做法,乱挖人才,出现了人才自由流动的现象。为了适应当前各项改革的需要,使人才沿着正确的方向合理流动,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与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粮食局商妥,对当前人才交流当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市地、各单位都要及时调整。对本人要求调整,而又符合流动原则和流向,所在单位迟迟不予调整或卡住不放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及时进行调查。经市、地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仲裁认为应该流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下令调出。调出单位必须服从,对在调令限定时间内拒不办理调动手续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强行办理。

二、坚持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人才流动,禁止人才的自由流动。人才流动要坚持合理流向和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采用“几不要”的错误做法乱挖人才。现有中小学教师不属于招聘范围,个别使用不当的,或者有多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整。对不符合流动条件而要求流动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政策不落实的要予以落实,有实际困难的要积极帮助解决。今后,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自由流动人员。凡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要组织关系流动的,接收单位不得承认其党籍、团籍。如没有特殊原因,经过教育仍坚持不改,是党员的,按党章规定,超过六个月的作自行脱党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离职,经教育仍不改的,按自由离职处理,五年以内国营单位不得录用。对以前已擅自接收的自由流动人员,接收单位要主动与原单位联系,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对确需回原单位的,要认真安排好他们的工作与生活,不得歧视。

三、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急需的科技人员,稳定边远艰苦地区,地质矿山野外作业单位,中小学教师,农村第一线和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队伍,积极为青海、西藏等边远省区和我省的临沂、惠民、聊城、菏泽、德州、东营等市地输送人才。对志愿到上述地区和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对人才比较集中,任务暂时不足,人员不宜调走的军工、教育等部门,可采用兼职、借调、技术承包、对口支援等办法,与人才缺乏的单位进行智力交流。

四、凡外省、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来本地工作的,应持有经组织批准的辞职手续。用人单位要认真考核,坚持条件。属市地的,报市、地人事局审批;省直的报省人事局审批。各有关部门凭人事部门的批准手续办理户粮、工资、党团关系等手续。
以上意见,也适用于中央驻鲁单位。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望及时转告我们。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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