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武政〔1998〕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市会计工作在贯彻实施《会计法》、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会计工作领域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财经纪律松懈、会计监督乏力等问题,有的地方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管理、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和中纪委二次全会有关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部分区县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从近几年的《 会计法》执法大检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和反腐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秩序混乱是违法违纪问题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体制缺乏保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条件和加强监督制约的机制,很难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因此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既要抓“建帐规范”,又要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通过改变会计人员所处的位置,强化会计监督的职能;既要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又要从财务收支的关口入手,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做到“标本兼治”。试行会计委派制,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监督的职权,堵塞财务收支漏洞,促进廉政建设,为深化改革和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环境。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重视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促进这项工作顺利展开。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市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市监察局密切配合,市体改委、市人事局、市国资局、市编办等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把这项工作抓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的统一要求,加强对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责任,选准试点单位,妥善协调好各方关系,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三、积极稳妥,选择试点。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涉及的问题很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此,在进行这项工作中,要坚持有利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财政基础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采取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办法实施。市政府确定东西湖区、江夏区、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南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供销社为市直接抓的试点单位,其他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选择1-2个单位进行试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选择试点单位时,应把重点放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有条件的集体单位,并逐步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对总会计师(财政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负责人的管理,同时要把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管理与强化对单位领导人的约束结合起来,督促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切实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共同维护会计工作秩序。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取得经验,逐步推开,争取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全市新的会计人员管理运行机制。
四、制定方案,务求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制定细致周全、切实可行的会计委派制试点方案,是做好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基础。各试点单位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时,要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在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保证试点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和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做到有利于转变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有利于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具体作法上,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不同的单位,分别采取不同的委派方式和管理办法。各试点单位要建立与实行会计委派制相配套的制度,包括对委派人员的地位、职责、权限、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考核内容及方法、工资福利、奖惩以及管理工作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以保证这项工作稳妥扎实地进行。
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成功的经验,逐步完善会计委派制度,保证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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