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4]26号1994年5月6日)
现将《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第143号令)和财政部《 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1994]财农税字第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本条所指的纳税人包括:
一、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经营承包户、其他个人等。不含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和牧业税。
二、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收购本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精制茶不在其列)、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苗木等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笋及其他林木收入 ;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收入;
(七)特种养殖收入,包括水貂、蛇、蝎、牛蛙、蜗牛、海狸鼠、蜂蜜等收入;
(八)其他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凡在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内而未列出农业特产品品目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凡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而需增加征税产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附表执行。
有关产品的适用税率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
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
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
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同一税率8%执行。
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
第五条 各地可随农业特产税征收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与农业特产税一并征收。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收入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收入是指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一)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是指初级产品的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
(二)农业特产品收购金额,是指收购农业特产品所支付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收购金额=收购数量×收购价格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环节与计税方法
(一)对生产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产品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二)对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收购烟叶,凡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应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四)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从事经营性生产所取犁农业特产品收入,应照章交纳农业特产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从有收入时起免税1-3年;对在新开发的滩涂、水面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从有收入时起免税1年。
(三)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减免,由纳税人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财政机关审核,上报地、市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本条三、四两款规定的减免,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群众民主评议,由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减税、免税要在当地张榜公布。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只限于本条所规定的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减免,须逐级上报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方法
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特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和不同的纳税环节,采取相适应的征收方法。
(一)对生产相对集中,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大宗农业特产品,可向生产者实行评产计征。评产计征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镇)财政机关牵头,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三结合的评议小组,一般可根据前3年的实际产量评定出计税产量,再按当年市场一般价格(有国家收购价按国家收购价)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征税额。评产计征,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在评定计税产量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并经科学测算每年按一定增长比例来调整计税产量。但所评定的计税产量要尽量接近实际产量。
(二)对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核算资料比较翔实的生产或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可实行查帐征收。
(三)对那些税源比较分散、生产分布面广、上市季节不一的农业特产品,可委托乡村基层行政组织代征代缴农业特产税;对交售给收购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特产品,由收购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可根据其实际代征代扣税额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四)对少量、零星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未税农业特产品,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交易额就地向出售者进行征收。
(五)对外运外销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未按规定在产地纳税的,由征收机关对其实行查验征收。
(六)各地还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其他的征收方法,如定期定额征收等。但不论采取哪种征收方法,都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平均摊派。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平均摊派收税的错误做法。
第十条 征收机关对委托代征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发给代征证书。代征证书由县(市、区)征收机关统一印制。征收机关对代征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业务指导,代征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在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税款在收购地缴纳。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收购的当天。纳税人应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在核实纳税申报后,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纳税人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到指定的征收机关和收款单位交纳税款。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四条 财政征收机关可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提取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财政机关征收。
第十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12日省政府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4]42号)和省政府关于对农林牧水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江西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 │ 税率 │ │ │ 税率 │
│ 税目 ├──┬──┤ │ 税目 ├──┬──┤
│ │生产│收购│ │ │生产│收购│
│ │ 者 │ 者 │ │ │ 者 │ 者 │
├──────────┼──┼──┤ ├─────────┼──┼──┤
│一、烟叶产品 │ │ │ │ 其他水产品 │8% │5% │
│ 晾晒烟叶 │ │31% │ │四、林木产品 │ │ │
│ 烤烟叶 │ │31% │ │ 原木 │8% │8% │
│二、园艺产品 │ │ │ │ 原竹,包括毛竹│8% │8% │
│ 毛茶,包括红毛茶│ │ │ │ 、篙竹 │ │ │
│ 、绿毛茶、乌龙毛│ │ │ │ 生漆、天然树脂│10% │10% │
│ 茶和边销茶、精制│7% │16% │ │ (包括松脂) │ │ │
│ 茶原料 │ │ │ │ 木本油料,包括│5% │ │
│ 柑桔、香蕉、荔枝│12% │ │ │ 油茶、油桐、乌│ │ │
│ 、苹果、梨 │ │ │ │ 桕子等 │ │ │
│ 其他水果、干果,│10% │ │ │ 其他林木产品,│ │ │
│ 包括葡萄、果用蔗│ │ │ │ 包括鲜笋、干笋│5% │ │
│ 、板栗等 │ │ │ │ 、小山竹、薪柴│ │ │
│ 果用瓜,包括西瓜│8% │ │ │ 炭等 │ │ │
│ 、香甜瓜 │ │ │ │五、牧畜产品 │ │ │
│ 蚕茧,包括桑蚕茧│8% │ │ │ 牛皮、猪皮、羊│ │ │
│ 、柞蚕茧 │ │ │ │ 皮 │ │10% │
│ 花卉,包括观赏花│6% │ │ │ 羊毛、兔毛 │ │10% │
│ 、制茶花、药用花│ │ │ │ 羊绒 │ │10% │
│ 苗木,包括经济林│5% │ │ │六、食用菌 │ │ │
│ 、用材林苗木等 │ │ │ │ 黑木耳、银耳 │8% │ │
│ 药材、绞股蓝 │5% │ │ │ 香菇、蘑菇 │8% │ │
│ 其他园艺产品,包│5% │ │ │ 其他食用菌 │8% │ │
│ 括芦笋、薤头、黄│ │ │ │七、贵重食品 │ │ │
│ 花等 │ │ │ │ 海参、鲍鱼、干│8% │25% │
│三、水产品 │ │ │ │ 贝、燕窝、鱼唇│ │ │
│ 水生植物,包括莲│8% │5% │ │ 、鱼翅 │ │ │
│ 子,莲藕、荸荠、│ │ │ │八、特种养殖产品 │ │ │
│ 苇席草、蒲草等 │ │ │ │ 牛蛙、蛇、蜗牛│10% │ │
│ 淡水养殖,包括鱼│8% │5% │ │ 、蝎、海狸鼠、│ │ │
│ 、虾、蟹、鳖、龟│ │ │ │ 蜂蜜 │8% │ │
│ 、鱼苗、鱼种、珍│ │ │ │ │ │ │
│ 珠、育珠蚌等 │ │ │ │ │ │ │
│ 淡水捕捞产品 │8%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