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鲁政发〔200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
一、导言
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迅猛,老龄问题日益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老年人口以每年3.7%左右的速度递增。截止2000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140万人,占总人口的12.79%,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的10%以上。据预测,2005年全省老年人口比重将上升至14%,2015年上升至18%,2040年进入老龄化高峰期,将上升到30%左右。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会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比如家庭赡养负担加重,社会保障压力剧增,劳动力结构改变,涉老纠纷增多,老年婚姻、老年文化、老年产业、代际关系等特殊问题越来越突出。
在各级党委、政府关心重视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省老龄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并不断得到加强;颁布实施了若干地方性老年法规、政策,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重视;养老保障体系在改革中逐步建立,老年人经济供养与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老龄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老龄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主要表现在: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峻性、老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老龄工作机制不完善,尚未建立起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服务体系;老龄事业投入不足,老年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滞后,老年产业亟待开发;安老供养水平较低,部分老年人生活和医疗困难;老年法规政策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不足,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老年人才开发和老龄科研工作等比较薄弱。
加强老龄工作,大力发展老龄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以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为物质基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老龄事业,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切身利益,让老年人充分享受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标志,对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实现我省现代化战略目标,保持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发展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鲁发〔2000〕25号)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从我省社会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各项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全面发展,促进健康老龄化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发展老龄事业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证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提高;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政府加强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老龄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巩固和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大力发展社会养老;坚持物质供养与精神关怀相结合,在保障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贯彻积极养老方针,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发展各项老龄事业。
(三)全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老龄事业正常投入机制和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完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形成以社区为依托的市场化、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建立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服务体系,逐步走出一条适合我省实际的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路子,在全省形成敬老、养老、助老和社会风尚和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基本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得到提高
1.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积极推进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十五”期间全省基本实现全覆盖;加强基金收缴,逐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保障层次;建立养老金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巩固城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积极探索和推进适合国情、省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形式。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商业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通过多种途径增强养老保障能力。
2.落实老年福利供养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实行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十五”末,“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以敬老院为依托,实行院户挂钩供养,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3.完善家庭养老制度。家庭养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等内容。倡导老年人与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由基层组织监督执行,保证赡养人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十五”末,农村老年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的比例达到应签人数的90%以上。
4.健全老年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在城乡老年人中贯彻落实,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特困老人救助专项资金,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倡导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实行农民退休制度和老年人福利和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从集体经营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用于老年人养老开支。坚持和完善百岁老人长寿补助制度。全面落实减免老年人负担政策,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和劳务负担。大力发展老年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互助制度,倡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5.积极改善老年人住房条件。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在城镇建设、住宅小区建设、旧城改造中,要加强老年住宅规划建设,设计适应老年人生活的住房,规划户外绿地及老年活动场所,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并严格组织实施。农村住宅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需要,保证老年人居者有其屋,并逐步提高老年人的住房标准。
(二)建立老年社会照料服务设施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
1.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逐步建立起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公办福利机构为示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的老年福利服务网络,形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十五”期间,省建设1处带有窗口性、示范性的老年服务设施;县级市和大中城市的城区要建成至少1处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街道要建成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或托老所;乡镇敬老院覆盖面达到100%,并逐步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发展;推广村办敬老院。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设施。“十五”末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床位达到老年人口的1.5%左右。
2.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依托社区老年服务设施,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看护照料、精神慰藉、家务帮助等服务项目,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对身边无赡养人的老年人,社区或其他服务机构应安排人员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中等以上城市要逐步建立社区老年服务信息网络和求助呼叫系统。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3.加强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社区人力资源,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为老服务队伍。对各类老年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探索建立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新模式,逐步完善老年管理服务网络。建立社会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活动。中等以上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学生为老年人服务,在学生中培养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4.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老年消费需求趋势、老年产品标准化、老年消费市场与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开发老年食品、老年服装、老年保健、老年旅游、老年健身、老年文化等产品和服务项目,促进老年人合理消费,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建立老年卫生保健服务体系,确保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1.完善和推进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特困老人和高龄老人的医疗保障。
2.健全老年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新建和改建老年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设施,大力发展老年家庭病床,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一体化服务。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设立老年门诊、老年病房,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引导现有的部分医疗机构转向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加快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3.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卫生、科教等部门及传媒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医疗科研机构要加强防治老年性疾病的科学研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老年病咨询服务活动,老年大学(学校)要开设卫生保健知识课,运用多种形式大力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技能,降低老年常见病的发病率和致残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查体,有条件的地方每年要为8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体检。
(四)加强老年思想教育和文化体育工作,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明生活
1.建立社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机制。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党群组织的作用,加强老年人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理论、时事和政策学习,使老年人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地关心和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区建设。
2.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每个县(市、区)都要建设1处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街道(社区)、乡镇、村都要因地制宜设立老年活动室(站)。要在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现有的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3.开展适用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城市以社区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把老年人组织起来,建立各种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就地就近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增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丰富闲暇生活。县(市、区)要普遍设立老年体育指导站,有条件的要设立老年人体质检测站。县以上老龄、文化、体育部门和老年组织,要定期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书画展览等活动。文艺团体、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机构,要努力创作、出版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作品,办好老年文体节目,努力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十五”期间,省里将择期举办老年文艺汇演、老年运动会和老年书画展。
4.发展老年教育。研究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兴办各类老年教育。市、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设立老年大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居要开办老年学校,各种成人教育院校要开设老年班,重视发展面向老年人的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使更多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参加学习。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老年教育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到2005年,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城市达到20%,农村达到10%。
5.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重视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提倡和引导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提高自养能力。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英模的政治优势,组织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支持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各市要进行以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体弱老人服务为内容的“劳动时间储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形成制度。积极为老年人参与社区发展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定期举办老年人才交流会。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信息,牵线搭桥。
(五)建立健全老年法规政策体系,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老年法规政策建设。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逐步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保证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
2.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继续推行和完善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和涉老纠纷案件的陪审员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设立老年法庭或合议庭,提高涉老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确有困难的,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3.健全老年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县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制定相关制度。大中城市要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网点,保证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服务。
4.建立健全老年执法协调、老年来信来访及老年法律援助协调工作制度。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重视发挥社会团体及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乡镇、街道、村委、居委要将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列为重要任务。
5.加强老年法规宣传教育。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老龄工作机制
各级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加强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老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列入工作考核目标,经常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对老龄工作综合管理、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及老年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老龄工作。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实干高效的老龄工作队伍。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要把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实际需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支持,对直接用于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老龄事业支出,要按照一定数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向社会发放的福利彩票收益,要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三)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扶持老龄事业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定促进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建设等老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开发老龄产业,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对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建设,要优先、优惠解决建设用地,酌情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供电,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水,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赢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加快体制创新,建立市场化的老年福利事业管理模式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老年福利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科学实施对各类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促进老龄事业不断向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公办福利事业要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民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要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福利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老年福利事业管理体制。
(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工作,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
建立和完善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老龄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研体系,加强老龄问题及对策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指导,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十五”期间重点开展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管理体制,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老年人才开发与政策,老年需求趋向与老龄产业发展,老龄事业资金积累与政策,老龄工作人才培养等现实性、应用性、指导性课题的研究。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老龄事业统计工作制度。筹建省老龄科研和信息中心,建立全省老龄科研信息网络。积极开展国内外老龄信息交流和社会咨询服务活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将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各项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老年人和老龄事业,支持老龄工作,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各级广播、电视和综合性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要开办有关老龄问题的宣传节目和栏目。要在公共活动场所开设老龄宣传窗口。春节、“老人节”等重大节日,要集中开展为老年人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对老龄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五”末,召开全省老龄工作表彰大会。
本规划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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