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公房住户拖欠房租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公房住户拖欠房租的通告
(1984年2月10日津政告(1984)1号)
我国解放以后,对住公产房屋的居民,一向实行低房租政策,这是人民的一大福利。但目前仍有少数居民拖欠租金,拒交租金,违反了公房管理规定,影响了修房资金的积累,这种现象为国家法律、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德所不容。为切实加强我市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实行“以租养房”,搞好房屋的维修养护,保障住户的居住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特通告如下:
一、住用公房必须按照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期交纳租金,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和拖欠。
二、对过去积欠房租的,房管部门必须认真清理,及时将欠租金额通知住户,住户须在限期内还清。一次还清如有困难,可根据还欠能力订出还欠计划,经房管部门同意后,由住户职工所在单位连同当月租金按时扣交;欠租户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协同居民委员会,督促还清积欠。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房管政策,按期交纳房租,自觉还清欠租。对有意不交或拖欠房租的职工,其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将其应交纳的租金,按时从其工资收入中统一扣交房管部门。
四、凡违反公房管理规定,拒不交纳或借故拖欠房租、经说服教育仍不改变的,房管部门可予起诉,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屋维修养护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各房管站要经常深入住户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
六、以上规定,亦适用于单位自管产房屋。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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