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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重庆市国有小型 工业交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办发[1994]49号
  • 【发布日期】1994-05-31
  • 【生效日期】1994-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重庆市国有小型 工业交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重庆市国有小型
工业交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重办发〔1994〕49号1994年5月31日)

市体改委关于《重庆市国有小型工业、交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国有小型工交企业中试行产权制度改革,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法律规范要求很高、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同时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指导和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体改委联系。

重庆市国有小型工业、交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意见

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多种形式的有偿转让企业产权,实现产权主体换位,调整企业的所有制关系。为了推进我市国有小型工交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国有独资企业整体产权的转让,按分级监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二)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安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企业产权的转让,应做到公开、公平、竞争、有偿、等价。
(四)企业的产权转让应依本意见进行,由转让各方自愿协商同意,听取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
(五)实事求是、因“企”制宜,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请问和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

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
(一)“全民转集体”,即通过将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给本企业内部职工,把原有企业由国家所有转为集体所有。
企业实行“全民转集体”,其产权应一次性整体转让,其转让价款原则上应由职工集资一次性付清。对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由转制后的企业负责承付,分期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企业资产与债务大体相当或资产略大于债务的,在承担债务的前提下,也可将资产直接交给承让方。
(二)“融资性租赁”,即将企业资产出租。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分次付清租金,实现企业产权转让,承租者可以是个人、合伙、经营集团或法人,但必须具备一定资格和承租条件。租金的确定要考虑企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年限及企业盈利水平等因素。
(三)“公开出售”,即将企业经过评估的资产出售给法人、个人及境外投资者,其具体办法可采取一次性整体拍卖,也可折股分散出售,把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债转股改造”,即将困难企业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选举董事会或直接委任经理,对企业实行委托经营。企业解困后,经债权人组成的股东会决策,债权人可抽回股份化的本金。
(五)“兼并、合并”。

三、转让程序
(一)提出意向,制定方案: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可由企业申请,也可由出让方确定。企业提出申请的,经出让方同意后,由出让方会同企业按照本意见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吸收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二)资产评估:企业无论选择哪种产要改革方式,均应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三)确定底价:企业产权转让的底价及其它附加条件,应由出让方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参考其它因素予以确定。
(四)实施方案经充分论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
(五)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同意并获准后,出让、承让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然后正式办理资产及债权、债务和其它事项的交接手续。
(六)变更登记:由企业承让方凭有关手续和规定,重新申领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土地使用权转移和资产注销登记等手续。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原企业在职职工,由承让方、出让方共同协商,尽可能由承让方安置,出让方在确定底价时要考虑这一因素。
(二)未被安置的职工,原则上应进入劳动力市场,三个月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承让方负责,所需经费出可在确定底价时考虑。三个月后,仍未安置的职工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国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
(三)企业离退休职工,由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并支付基本养老金,其退休劳保费用的支付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承让方及其职工均应按《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原企业重症病人、工伤致残职工和工伤死亡职工的家属,以及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安置及生活由出让方妥善解决。
(五)未被接纳的职工中,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男职工年满50周岁的可提前退休。
(六)企业转让后,承让方应按规定与所接收的原企业在职职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企业产权转让所得的净收入,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配:一是抽出一部分,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解决职工安置中的难点问题,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拟定;二是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部分;三是以不低于净收入50%比例的部分,充实国家资本金,交由国资经营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经营。对产权转让的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建立专户,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生活,不得挪作它用。
(八)企业实行产要转让,被转让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承让方偿还确有困难的,在承担还本的前提下,可采取免息、减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企业和银行商定。
(九)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转让产权时,土地使用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其转让手续费原则上可给予优惠照顾。对整体购买资债相当企业并接受企业职工的,原企业土地使用权可无偿转移给购买者。
(十)进行产权转让的企业,其原租房管部门的房屋,在征得所有者同意后,可与企业资产一并出售,其收入纳入住房基金统一管理。职工购买企业的,若需继续租用房管部门房屋,可按原租金标准继续租用,房管部门不得收回承租权。

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组成出让方。

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国有小型工交企业。其划分标准原则上按照国经企〔1993〕240号《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生企〔1991〕23号《关于印发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的划分标准执行。建安、商贸国有小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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