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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 我省边贸木材进口中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1]199号
  • 【发布日期】2001-12-04
  • 【生效日期】2001-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 我省边贸木材进口中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
我省边贸木材进口中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9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政府集中整治市场经济秩序、治理“三乱”的部署和要求,为整顿我省边境贸易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口岸收费行为,切实减轻边贸企业负担,促进我省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取消涉及边贸木材进口的12项乱收费项目(包括越权设立的8项和重申明令取消的4项收费项目)。现公布如下:

一、取消越权设立的8项乱收费项目
(一)林业部门:
1.成品及半成品折还原木费
2.森防费
3.外调换证费
4.合同鉴证费
(二)外经贸部门:
边民互市管理费
(三)公安部门:
1.驾驶员卡费
2.边境行驶卡费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商品服务费

二、重申明令取消的4项收费项目
(一)林业部门:
1.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费
2.植物检疫证费
(二)外经贸部门:
边贸货场管理费
(三)交通部门:
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乱”的严重危害和治理“三乱”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执行省政府的决定。按照全省治理“三乱”的统一要求,对本地、本部门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取消所有违反规定设置的乱收费项目。各级监察、计划(价格)、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收费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并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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